築牢氣象安全防線 青島市人大常委會修訂《青島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
6月24日,青島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表決通過了新修訂的《青島市氣象災害防禦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待報省人大常委會批准後公佈實施。
修訂後的《條例》共6章42條,包括總則、預防、監測預報和預警、應急處置、法律責任、附則等。
據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張桂芹介紹,此次修訂全面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關於“提高防災減災救災能力”的部署要求,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核心理念,立足青島市氣象災害新特點,聚焦“防抗救”全鏈條管理機制,着力加強氣象災害防禦的系統性、科學性和有效性,爲保障城市運行、更好統籌高質量發展和高水平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完善工作機制,構建社會共治格局
氣象災害防禦工作是多方主體協同參與的系統工程。《條例》在明晰政府、氣象主管機構主體責任基礎上,對相關部門和鎮街、基層羣衆性自治組織、有關單位在氣象災害防禦知識普及宣傳、應急演練、預警信息傳播、災情報告等方面的職責作出具體規定。
建立完善財政支持的農業保險大災風險分散機制,引導社會力量通過保險機制分擔災害風險。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爲氣象災害防禦提供物資、資金、技術支持和志願服務。深化區域協作,推動與周邊地區在氣象信息共享、災害防禦、科研科普等方面的合作,建立聯防聯動機制。
突出預防爲主,強化風險防控前置
《條例》在對氣象災害防禦規劃的編制、氣象災害應急預案的制定與演練、防雷減災管理等作出規定的同時,強化了氣候可行性論證在規劃編制和項目立項中的應用,授權市氣象主管機構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具體辦法,提升系統防禦的科學性和前瞻性。
新增了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制度,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氣象主管機構和行業主管部門,將可能遭受氣象災害較大影響的單位確定爲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並要求氣象災害防禦重點單位應當根據本單位特點,制定氣象災害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防禦設施、設備和救援裝備,確定防禦重點部位並定期巡查。
深化創新賦能,提升科學防禦水平
信息技術的快速發展爲氣象科技能力現代化注入了新動能。《條例》注重智慧防禦,積極推動人工智能、大數據等技術與氣象業務深度融合應用,提高災害性天氣預報預警的準確率和時效性;建設城市內澇氣象監測預警系統,增強城市氣候適應性和氣象災害防控能力。
在信息化建設方面,《條例》規定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建立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臺,按照職責組織所屬的氣象臺站以及與災害性天氣監測、預報有關的單位,及時、準確、無償地向氣象災害監測信息共享平臺提供與氣象災害有關的監測信息,實現“跨層級、跨行業”的信息實時共享。
堅持問題導向,加強重點領域保障
在應對極端天氣方面,規定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開展極端天氣對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安全運行的影響評估,採取措施加強隱患治理。
在農業氣象災害防禦方面,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健全完善農村和農業氣象災害防禦設施,加強抗旱排澇工程建設和防災物資儲備,氣象主管機構及所屬臺站開展農業氣象災害動態監測預報預警服務和多場景農業氣象服務。
在海洋氣象災害防禦方面,規定要加強防禦體系建設,運用氣象衛星、海洋浮標、雷達等構建立體監測網絡,建立專業化氣象災害預警系統和應急救援隊伍,爲海洋漁業、海上生產作業、海上交通運輸防災減災提供保障服務。
加強預警響應,優化災害應對處置
建立以氣象災害預警爲先導的氣象災害應急響應機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聯動,按照各自職責和應急預案確定的分工,做好氣象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明確政府和有關部門可採取的應急處置措施,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實施,不得妨礙氣象災害救助活動。細化特殊天氣應對要求,規定預警信號生效期間,有關行業、單位應當適時採取停業、停課、停運等防災避險措施,確保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張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