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士被控肇逃超不爽!警「這張表」明顯矛盾 法官撤銷原處分

騎士被控肇逃喊冤!警方「這張表」明顯矛盾,法官判決撤銷原處分。(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飛(化名)日前騎車經過林口文化一路時,被指控與小客車駕駛阿添(化名)發生碰撞後未停車處理,遭交通裁決處重罰3千元、吊照1個月並要求上課。阿飛不服提訴,強調「根本沒撞到,他的機車震一下是煞車造成的!」法官調閱行車紀錄器畫面,發現關鍵秒數疑點重重,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

判決書指出,事件發生時間在當天傍晚5點多,阿飛綠燈直行,阿添準備左轉進文化一路。從行車紀錄器畫面可見,當時阿添欲左轉方向的燈號已轉成紅燈,畫面左方則是正在綠燈直行的阿飛。影片在5:00:05到5:00:07之間顯示,雙方車輛距離非常近,阿飛的機車確實有輕微晃動,但畫面並未清楚可見兩車是否真正接觸。

阿飛強調,他看到阿添在紅燈下仍試圖左轉,爲避免事故才緊急煞車。他說當時「車震一下」是煞車造成,絕非撞擊,更強調現場沒有任何碰撞聲、沒有零件脫落,也沒有任何車輛明顯損傷。他停下來觀察幾秒後,確認阿添已停車、不再持續做出危險動作,認定現場安全才續往前行。「根本沒有事故,何來肇事逃逸?」

但警方當時依據阿添的報案與事故照片,認定兩車有接觸。警方表示車頭車牌「似乎」有輕微變形,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開單舉發。裁決處也據此作成處分。然而,法官調閱行車紀錄器影像,卻發現情況和警方認定「差很大」。

法官指出,影片畫質有限,僅能看到距離極近與些微晃動,但完全無法確認雙方是否有實際碰撞。此外,警方提供的事故照片,小客車車牌是否真的受損?難以辨識。而阿飛的機車則幾乎未見任何跡象顯示有碰撞過。

法官也發現,警方當時製作的談話紀錄表存在明顯矛盾。紀錄寫着「我本人報案」、「有碰撞」等字樣,但警方後續提交報告坦承,當時是先把預印好的表格請阿飛簽名,他「沒有細看」就簽了,內容可能不是他本人逐字陳述。法官認爲,該份談話紀錄具有重大瑕疵,不宜作爲不利於阿飛的證據。

法官指出,交通裁罰屬公權力行使,必須是「無合理懷疑」才能認定違規。影片、照片、紀錄都無法證明有碰撞,自然也無法認定阿飛涉犯肇事逃逸。法官認定:「無肇事事實」。既然沒有事故,就不可能有逃逸,裁罰機關的處分自然違法。因此,判決撤銷原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