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機車轉彎「多遠要打燈?」 做錯罰3600!裁決處給答案
▲示意圖,與本文無關。(圖/視覺中國CFP)
記者周亭瑋/綜合報導
新北市一名汽車駕駛近日行經路口時,因未提前顯示方向燈即右轉,導致後方機車閃避不及、碰撞受傷,遭法院判過失傷害罪。對此,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指出,車輛應在路口前30公尺,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才能切換車道、轉彎,違者處1200-3600元罰鍰。
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表示,一名汽車駕駛因涉過失傷害被起訴,經法院認定,其行駛至交岔路口30公尺前未顯示方向燈即貿然右轉,造成後方機車騎士反應不及而撞上受傷,因此判決汽車駕駛過失傷害罪成立。
裁決處處長李忠臺指出,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1項第4、5款規定,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右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外側車道、右轉車道或慢車道,駛至路口後再行右轉。」、「左轉彎時,應距交岔路口30公尺前顯示方向燈或手勢,換入內側車道或左轉車道,行至交岔路口中心處左轉,並不得佔用來車道搶先左轉。」
另外,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統計,新北市汽機車因不依規定使用燈光者,發生交通事故而申請鑑定案件,112年計有101件、113年103件,而今(114)年截至4月底則有9件,提醒民衆駕駛汽、機車應遵守相關道路交通法規,以提升用路人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