騎機車遇行人沒距離3公尺挨罰 測量師自豪多年經驗求逆轉

測量師自豪多年經驗,騎車遇行人未禮讓挨罰!法官打臉:「就是沒3公尺」。(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去(2024)年騎乘友人機車,行經臺中北區北平路、青島東街口時,被民衆檢舉「行近行人穿越道未禮讓行人」。警方查證後開罰1200元,並要求他參加道安講習。但阿國不服,指稱他有多年測量的工作經驗,當下「與行人距離超過3公尺」,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罰單。

判決書指出,事發於去年8月26日下午5時許,阿國騎着友人的普通重型機車,經過北區北平路二段與青島東街口時,因被檢舉「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遭警方制單舉發。事後歸責確定阿國是駕駛,裁決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處以1200元罰鍰並須參加道安講習。

阿國則辯稱,當時現場另有一輛機車靠近行人,導致行人爲閃避才踏上斑馬線。他自認具多年測量經驗,判斷行人與機車距離逾3公尺,並非未禮讓。檢舉照片因廣角鏡頭產生誤差,加上警方丈量方式失當,纔會誤認他違規,強調應撤銷裁罰。

但裁決處反駁,從檢舉畫面清楚可見,阿國駕車通過時,行人已踏上枕木紋行人穿越道,雙方距離僅約3組枕木紋,換算不足3公尺。他明知有行人通行,卻未減速停讓,顯然心存僥倖搶先通過,已符合違規要件。

法官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明文規定,車輛行近行人穿越道遇有行人時,不論號誌或是否有人指揮,都應暫停讓行人先行。警方執法依「強化行人路權執法計劃」認定標準,距離不足一車道寬(約3公尺)即可認定違規。從影像截圖可見,行人確實已進入穿越道,阿國卻未停車禮讓,違規事證明確。

法官審酌,阿國雖強調自己與行人保持安全距離,但證據與畫面卻完全不符。他主張「逾3公尺」根本站不住腳,裁決處開罰並無違誤。最終法院判決駁回,阿國確定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