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並法修正通過 產業控股公司催化劑

國發會表示,如順利完成《企並法》修正作業,依規定,將由國發會另訂「產業控股公司認定辦法」,與經濟部、財政部共同合作,就得適用本次修法租稅措施之產業控股公司規模、型態及營運範圍等條件進行規範與把關,以達成協助企業發展產業控股公司政策目的。

劉鏡清強調,由於美國關稅政策影響,政府持續與產業座談,許多業者也表達希望政府協助促成發展產業控股公司建議。因此,此次修法不僅是促進我國企業更具規模化、效率化,更是迴應業者殷切需求,讓國內產業提升競爭力、進而更加蓬勃發展。

經濟部指出,修法重點包括,增訂股份轉換租稅措施,提高企業整合意願。經濟部表示,公司依《企並法》第29條規定被他公司收購爲其100%持股的子公司,且收購公司經國發會認定爲產控公司,股東就讓與公司股份予收購公司作爲對價,抵繳其承購收購公司股款的證券交易所得,可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基本所得額,於實際轉讓時再行申報核課。

第二,明定通報義務,確保稅收權益;經國展會認定爲產控公司的收購公司,應依財政部規定檢具股東擇定免予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經濟部補充,考量我國多數爲中小企業,透過垂直或水平整並,有助擴大經營規模,統籌後勤資源,產生規模效益,旗下各子公司可保有原先的品牌與內部管理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