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並法允換股「延緩課稅」 經部:提高組產業控股公司意願
行政院21日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經濟部指新法允許被併購公司股東換股後,給予延緩課稅租稅優惠,提高成立產業控股公司意願。圖爲工具機廠產線,也是被點名可成立產業控股的行業。(資料照)
行政院今(21)日通過「企業併購法修正草案」,排除企業成立控股公司時,股東有證券交易所得面臨即時課稅問題。經濟部指出,修法重點是增訂股份轉換(換股)的租稅延緩優惠,提高企業籌組產業控股公司意願,強化競爭力。
原本B公司被A公司收購爲百分百子公司,B公司的股東透過「換股」,取得A公司股份後,其價格與(股票)原投資成本差額,會被認定爲「證券交易所得」,計入當年基本所得課稅。經濟部強調,此次修法重點是增訂「股份轉換租稅措施」,提高企業整合意願。
未來公司被國發會認定的產業控股公司收購,股東透過換股產生的證券交易所得,可選擇免予計入當年基本所得額,於實際轉讓時再行申報核課。
簡單說,就是「延後繳稅」,因爲股東手中雖握有新的控股公司股票,但並無任何現金流入,等於是「紙上富貴」,卻被認定股利所得要繳稅,會阻礙被併購意願。新法允許股東未來有處理股票時再繳稅,化解財務壓力,打通併購阻塞點。
其次「明定通報義務,確保稅收權益」,經國發會認定爲產業控股公司之收購公司,應檢具股東擇定免予計入當年度基本所得額文件,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但爲避免租稅優惠遭到濫用,國發會後續將就產業控股公司規模、型態與營運範圍,訂定辦法規範。而財政部也會對產業控股公司收購、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應符合要件、程序等另訂辦法。企並法租稅措施將與子法並同上路,確切日期由行政院訂之。
經濟部補充,考量我國多數爲中小企業,透過垂直或水平整並,有助擴大經營規模,統籌後勤資源,產生規模效益,旗下各子公司也可保有原先的品牌與內部管理文化。本次修法希望透過提供租稅誘因,提高籌組產業控股公司意願,幫助產業強化供應鏈韌性及國際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