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丨午休發病身亡被認定工傷,釋放了哪些司法訊號?
勞動者工傷認定又有新“拓展”。4月18日,北京昌平法院召開新聞通報會,發佈了多起不同情形下的工傷認定類行政案件典型案例,其中包括“一超齡農民工午休時突發疾病”的工傷認定情況。
2022年11月,已經年滿60歲的韓老漢經老鄉介紹,來到某建設公司的工地幹雜工,工地爲了安全實行封閉管理。11月20日14時,韓老漢感覺身體不適前往醫院就醫,11月22日10時左右經搶救無效死亡。2023年9月,昌平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爲韓老漢屬於視同工傷情形。建設公司對此不服提起訴訟,法院判決駁回建設公司的訴訟請求,支持了昌平區人社局作出的被訴認定工傷決定。
審視這起勞動糾紛,看似簡單,其實大有“乾坤”。潛藏的第一個爭議,即對超齡勞動者該不該保護?所謂超齡勞動者,就是雖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還選擇繼續工作的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規定,超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不能簽訂勞動合同,只能簽訂勞務合同。類似韓老漢這種情況,因爲已經年滿60歲,所以與用人單位之間就不再是勞動關係,只能存在勞務關係。不過,這並不意味着,在勞務關係之下,超齡勞動者就不能受到法律保護,翻看民法典中,其中不乏相關照顧性條款。
不止於此,工傷保險待遇的大門也未向超齡勞動者關閉。根據相關法規,如果超齡勞動者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那麼就無法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享受工傷待遇。假如他們並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一旦出現因工傷害的情況,還應當被認定爲工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和人社部相關意見都明確,超齡務工農民工,尤其是未享受養老保險者,因工受傷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鑑於韓老漢屬於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未辦理退休,未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的務工農民,所以應當給予其工傷保險待遇。
至於勞動者中午休息時發病,能否認定爲工傷,將心比心思考,其實也應在法律允許範圍之內。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勞動者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等情形的視同工傷。從狹義上理解,韓老漢是在中午休息時發病的,似乎與傳統認識上的“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不太一致,但從實質上看,午休是爲了更好工作而進行的必要休息,所以也應視爲“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在司法判決中,法院考慮到“工地實行封閉式管理,具有確定的上班時間、休息時間以及打卡制度”,支持了這個觀點,這也是加強勞動者保護的應有之義。
勞動者保護應與時俱進。如今,隨着我國人口老齡化進程提速,越來越多的“超齡”勞動者重返工作崗位,繼續發光發熱。對於這個羣體,也應當置於勞動法律的有力保護中,讓他們在身體許可的條件下,儘可能爲社會發展作出更多的貢獻。從工傷認定的實踐看,秉持保護勞動者的立法精神,最高法發佈司法解釋,細化認定工傷的情形,各地也在具體操作中,拓展工傷認定的邊界,爲超齡勞動者提供法律保護,將午休認定爲“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持續釋放出強烈的司法訊號,也折射出以人爲本的脈脈溫情。
紅星新聞特約評論員 柳宇霆
編輯 文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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