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男欠稅159筆賴帳16萬 保單遭查扣急了...媳婦出面幫繳清

▲通知當事人陳述意見。(圖/屏東執行分署提供)

記者陳昆福/屏東報導

屏東一名男子積欠近16萬元稅費罰鍰遭強制執行,屏東執行分署查扣其保單後,多次通知仍未處理,最終媳婦瞭解狀況後代爲繳清。爲保障保單權益,立法院本月三讀通過《保險法》新條文,參酌外國介入權立法,賦予特定人得以清償債務、成爲新要保人之權利,避免保單遭拍賣、解約而損及保障。

這名男子從事水井鑽鑿工程,106年起陸續積欠使用牌照稅、ETC通行費、道路違規罰鍰等共計159件將近16萬元款項未繳移送屏東分署執行。其中,該男子因開車行駛未系安全帶、未依規定變換車道、超速、不遵守道路交通標線之指示等道路違規行爲,被開單處罰件數累計高達120件,佔總移送件數75%,該名男子存款餘額未達起扣點,分署拍賣其名下不動產但無人應買。

分署查到他有向保險公司購買一張投資型保單與一張壽險保單,111年2月間發文扣押後,分署承辦書記官數次通知他與受益人到場陳述意見,但他表示人都在外地,也無法處理,因他已有年紀,分署承辦書記官請他不要輕言放棄保單,勸諭保單契約具有相當的保障,但他依舊遲未出面處理移送分署執行之案件。

承辦書記官再次發函通知,並同時通知受益人,不久之後,他的媳婦打電話來分署,瞭解欠款情形及保單被扣押的情形後,經過承辦書記官的分析與溝通後,選擇一次繳清分署共159件的案件,約16萬元欠款。

立法院於114年6月3日三讀通過增訂或修正「保險法」部分條文,其中新增第123條之2規定系參酌外國介入權之立法例,賦予符合一定條件之特定人(一、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者。二、要保人具名指定之受益人。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配偶、父母或子女。)於要保人爲債務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之解約金經扣押時,取得要保人及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代爲清償相當於受執行保險契約解約金額度之債務,得以書面通知保險人變更成爲新要保人。

屏東分署表示,義務人如有經濟上困難無法一次繳清欠稅費罰款,可檢具相關證明文件至分署辦理分期繳納或陳述意見,切勿置之不理,以免權益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