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湖男酒駕判緩刑 檢察官不服上訴…法院撤銷原判理由曝

鄭姓男子2024年8月22日凌晨時分被警方查獲騎車酒駕,澎湖地院簡易庭判處2月徒刑,緩刑2年,須向公庫支付5萬元,檢察官不服提上訴;法官審酌鄭男有酒駕前科,曾被檢方緩起訴卻又再犯,撤銷原判決,改判3月徒刑,得易科罰金。

澎湖地院判決指出,鄭姓男子於2024年8月22日凌晨3時40分許在馬公市區友人住處喝了3瓶啤酒,後騎車返回住處,途中變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被巡邏警網發現攔查。

警方聞到鄭男身上有酒味,施以酒測,酒測值超過每公升0.39毫克,將鄭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案經澎湖地檢署檢察官提起公訴,聲請澎湖地院簡易判決。

簡澎湖地院簡易庭法官認爲,鄭男未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刑,酒駕是一時失慮,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堪認已有悔意,依公共危險罪判處2月徒刑,緩刑2年,爲避免其再度犯罪,命鄭男被告自判決確定1年內向公庫支付5萬元,並接受法治教育課程2場次,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檢察官不服判決提出上訴,澎湖地院法官認爲鄭男曾在2016年有酒駕行爲,經檢察官予以緩起訴,並附帶繳納處分金8萬5000元的處分;法官認酌鄭男卻未記取教訓,又犯酒駕犯行,不宜予以緩刑宣告,6月4日判決原判決撤銷處,改判鄭男有期徒刑3月,得易科罰金,鄭男約須繳9萬元,才能免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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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鄭姓男子騎車酒駕被判2月徒刑得緩刑,檢察官不服提上訴,法院認爲鄭男先前有酒駕行爲被緩起訴,不宜緩刑,撤銷原判決,改判3月徒刑。圖爲警方取締酒駕示意圖。圖/警方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