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樂縣檢察院:網上非法銷售竊照器材被判刑

大象新聞記者 張松濤

未經許可在淘寶網銷售竊聽、竊照器材。近日,經南樂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一男子張某被法院以犯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判處拘役三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其退出的非法所得一萬元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份以來,張某在網上開設“河南新創數碼”等多個店鋪,在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許可的情況下,通過淘寶、1688等網絡平臺非法銷售竊聽、竊照設備,從中非法獲利1萬元。案發後,經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鑑定,張某銷售的D5型號手環系竊照專用器材。在案件審理期間,張某退出非法所得1萬元。

張某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其行爲已構成非法銷售竊照專用器材罪。鑑於張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主要犯罪事實系坦白;其自願認罪認罰並簽署具結書;其退出非法所得;其無違法犯罪記錄等。法庭綜合考量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法律定性

張某的行爲觸犯了《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張某的行爲完全符合該罪構成要件。

行爲違法性:張某未經國家相關部門批准,通過淘寶、1688等平臺銷售被公安部物證鑑定中心認定爲“竊照專用器材”的D5型號手環。根據《禁止非法生產銷售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和“僞基站”設備的規定》,竊照專用器材需具備隱蔽性、無線發射功能等特徵,而張某銷售的手環符合“可遙控照相、攝像器件且無明顯提示”的認定標準。

主觀故意性:張某以營利爲目的,開設多個網店長期銷售此類設備,主觀上明知其行爲違反國家對間諜專用器材的嚴格管控規定。

社會危害性:竊照專用器材易被用於侵犯隱私、實施犯罪(如偷拍、敲詐勒索),嚴重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張某的銷售行爲直接爲潛在違法犯罪提供工具,具有現實危害性。

司法警示

本案折射出司法機關對非法制售竊聽、竊照設備的零容忍態度。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典型案例明確要求對偷拍盜攝黑灰產業鏈實施全環節打擊,包括生產、銷售、使用及傳播偷拍內容等各個環節。張某的案件雖情節較輕,但法院仍通過刑事處罰傳遞了明確信號:

技術中立不成立:即使設備外觀普通(如手環),只要具備竊照功能且未經許可銷售,即構成犯罪。

網絡空間非法外之地:利用電商平臺隱蔽銷售違禁品,無法規避法律制裁。

退贓退賠可減輕處罰:主動挽回損失是量刑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檢察官提醒

網店不是法外之地,隱蔽器材藏着牢獄之災!張某用“數碼產品”的幌子在淘寶售賣竊照手環,1 萬元非法所得換來了3個月拘役和5000元罰金,贓款全部沒收——看似“小衆生意”,實則觸碰了法律紅線。竊照器材背後是無數隱私被侵犯的陰影,銷售者縱然僞裝再巧,也逃不掉司法機關的嚴懲。大家一定要記住:任何爲偷拍盜攝提供“工具”的行爲,都是在給他人的噩夢遞刀,最終也會割傷自己。合法經營纔是網店的生路,守護隱私就是守護自己的自由!

審覈:張松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