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男傾倒廢土被判刑還遭吊照 「遲來的正義」無效!法院判撤銷
新北市一名蔡姓男子因駕駛小貨車違法傾倒營建廢土,遭法院判刑確定,沒想到事後還收到吊銷駕照的處分書,讓他氣得提起行政訴訟。(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新北市一名蔡姓男子因駕駛小貨車違法傾倒營建廢土,遭法院判刑確定,沒想到事後還收到吊銷駕照的處分書,讓他氣得提起行政訴訟。案件一路鬧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最終認定,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處「跳過程序」直接開罰,根本是程序出包,因此判決撤銷處分,裁決處上訴再度遭駁回,全案確定。
判決指出,110年7月,蔡男開着小貨車,將營建廢棄物載到新北市樹林區大棟山一帶違法傾倒,吃上刑事官司。新北地院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他6月有期徒刑,於111年4月21日判決確定。
本來刑事部分已經告一段落,但新北市環保局在同年「12月19日」才函文給交通事件裁決處。裁決處據此認定蔡男「利用汽車犯罪」,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吊銷駕照、終身不得考領」的重罰要件,於隔年5月直接開出裁決書,吊銷其駕駛執照。
蔡男不滿處分,提起行政訴訟。他主張,機關根本未在法定時效內進行「舉發」程序。一審法官認同其主張,判決撤銷處分。不服氣的裁決處提起上訴,辯稱這類案件依交通部函釋,可以免去舉發程序直接裁罰,舉發通知單只是「觀念通知」,不影響效力。
然而,高等行政法院的見解狠狠打臉了市府說法。合議庭明確指出,《道交條例》的處罰分明分爲「舉發」與「裁決」兩階段,舉發是裁決的「必要前提」,就像刑事訴訟的起訴是審判的開端一樣,絕對不能省。
更重要的是,法律明定舉發時效只有「2個月」。本案從刑事判決確定的111年4月21日起算,時效最晚在同年6月20日就到期了。但裁決處最早接到環保局通知,都已經是12月19日,遠遠超過時效,根本是「遲來的正義」,依法不得舉發,自然也不能處罰。
法官強調,交通部的函釋不能牴觸法律的明文規定,否則就是違法擴權。法院明白表示「不受其拘束」,等於宣告市府長期依循的作業流程出現嚴重漏洞。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