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防部少校反情報官淪宵小!偷同袍財物2年 遭判拘役70日
2025年10月21日澎湖縣/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情報處一名少校反情報官,因不定時在軍官宿舍內竊取同袍財物,日前遭判決應執行拘役70日。圖爲澎防部漢光演習照。(澎防部提供/許逸民澎湖傳真)
少校軍官竟當宵小,入侵同袍寢室竊盜!澎湖防衛指揮部情報處一名少校反情報官,2年來不定時在軍官宿舍內竊取同袍財物,經被害者架設相機蒐證才落網遭法辦,日前被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之在營區竊盜罪,應執行拘役7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檢憲調查,這名少校反情報官,2024年先後多次利用同袍不在實踐樓軍官連寢室機會,進入他人寢室,竊取黃姓上尉現金4千元、不詳數目零錢、2張鍋道樂禮券(價值500元)、1百元、8百元等物;竊取楊姓少校數目不詳零錢及1百元等物;竊取謝姓上尉1千7百元、8百元、飲料與牛肉乾等物。
直到黃姓上尉屢次遭竊心覺有異,而與同事於今年6月15日架設相機拍攝是誰行竊,遂於6月20日13時59分許,發現系這名少校情報官,將楊少校的牀墊翻開而竊取現金1百元;又拍攝到6月23日5時58許,竊取黃姓上尉遺留在牀上的現金800元之犯行。
黃姓上尉等人遂將上揭證據向督察室陳報,案經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函請憲兵司令部澎湖憲兵隊報告偵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而該名少校情報官,也在7月3日,分別與黃姓上尉以1萬5千元賠償(未和解)、與楊姓少校以3萬元賠償(有和解但表明不原諒)、與謝姓上尉以3千3百元賠償(有和解)。
起訴書指出,鑑於少校情報官已將犯罪所得賠償給被害人。所以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價額,但身爲少校軍官,當爲士兵之表率,卻仍以宵小之行徑,多次竊取不同寢室之相關同袍之財物,雖辯稱系不滿人事調動與業務分配,故想要挾怨報復,然此理由與竊盜犯行顯然無涉;又與被害人等有賠償然仍多有狡飾,難認有何悔意,且影響軍譽與軍中士氣甚大,故實不宜輕縱,應予以從重量刑,以資警惕。
最後,法官以少校情報官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七十六條之在營區竊盜罪共參罪,各處拘役30日;應執行拘役7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