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偷拍女友睡袍背影「分手設成頭像」 下場被判拘役65日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茂(化名)與A女原本是男女朋友關係,兩人曾一同入住高雄某酒店,但他被指控在住宿期間偷拍A女的睡袍背影照,分手之後還把照片設爲LINE帳號頭像。雖然阿茂矢口否認偷拍,不過,高雄地院法官審理之後並未採信,日前依法判處他拘役65日,得易科罰金6萬5000元。

▲阿茂分手後將A女的背影照設成LINE帳號頭像,結果反被指控偷拍。(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關。)

判決書中記載,阿茂因玩線上遊戲結識A女,雙方進而發展成男女朋友關係,兩人在交往期間曾一同入住高雄某酒店,他卻在住宿期間未經A女同意,用手機拍下對方穿睡袍的背影,後來兩人感情生變,他挽回無效,竟在返家之後將該張背影照片設爲個人LINE帳號頭像。

阿茂到案之後,矢口否認偷拍,並辯稱照片中的人不是A女。不過,A女指證歷歷,還拿出當時的酒店訂房紀錄、信用卡付費紀錄,以及阿茂事後傳給她的道歉訊息,內容明確提到「我只是幼稚地以爲就像拍攝背影照一樣想記錄美好的時刻,在這種情感豐沛的時間點,我忽略了道德和法律」。

高雄地院法官認爲,誣告的法定刑責非輕,A女並無冒險誣攀的必要,她的主張應堪採信;反觀阿茂的主張,應當是臨訟置辯之詞,所以沒有采信。

最終,法官依犯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處阿茂拘役30日,另依犯散佈竊錄他人非公開活動罪,判處拘役40日,合併應執行拘役65日,得易科罰金6萬5000元,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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