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同袍10萬現金 澎防部2義務役士兵判6個月關禁閉15天

2025年9月10日澎湖縣/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兩名義務役士兵,破壞同袍內務櫃偷竊裡頭的10萬元現金,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示意圖:shutterstock/達志)

財不露白!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兩名義務役士兵,見同袍將10萬現金放在內務櫃內,想方設法破壞偷竊還分贓,最後被軍方調閱監視器查出移送法辦。2人雖然後來都還錢,但日前被澎湖地方法院以現役軍人共同犯在營區攜帶凶器竊盜罪,判處2人各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其中陳姓阿兵哥因有再賠款2萬元達成和解,緩刑2年。

澎湖防衛指揮部表示,2名阿兵哥因爲義務役,無法汰除,所以除了法院判刑外,也另關禁閉15天。

陳姓(19歲)、林姓(19歲)2名現役軍人,是今年4月28日,在陸軍澎湖防衛指揮部步兵營103大樓3樓西側寢室內,先後手持螺絲起子試圖打開羅姓同袍的內務櫃,意圖竊取金錢,但均未成功,遂離開現場,由陳兵於同日晚間7時許另向吳姓同袍借來1支十字螺絲起子,並於隔(29)日上午8時許,趁衆人在步兵營餐廳集合時,以上廁所爲由向班長報備後離開餐廳,隨後進入步兵營西側寢室,以螺絲起子鬆開羅姓士兵內務櫃之掛鎖鐵片上螺絲,打開其內務櫃。

而林兵此時亦託詞離開餐廳來到步兵營西側寢室,2人共同自羅兵內務櫃內揹包裡,竊取其所有的現金10萬元,得手後前往廁所分贓各得5萬元。嗣羅兵上午10時許,返回寢室清點現金始知短少,即向步一連潘姓副連長呈報,經調閱監視器錄影畫面而知悉上情,由澎湖憲兵隊移送偵辦。

判決書指出,按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凶器竊盜罪,系以行爲人攜帶凶器竊盜爲其加重條件,至於所謂「兇器」,其種類並無限制,凡客觀上足對人之生命、身體、安全構成威脅,具有危險性均屬之,且只須行竊時攜帶即構成,並不以攜帶之初有行兇之意圖爲必要,而2人所使用之十字螺絲起子,系前端銳利,核屬客觀上得持以攻擊人身,爲具有相當危險性之器械。所以兩人系犯陸海空軍刑法第76條第1項第8款、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現役軍人在營區攜帶凶器竊盜罪。

但審酌兩人均未曾有任何犯罪科刑紀錄,只是犯罪時爲現役軍人,在營區攜帶凶器竊取他人現金,影響軍紀,且侵害營區之安寧及被害人之財產權,法治觀念偏差,所爲實屬不該;考量兩人坦承全部犯行,且已將竊得之現金如數返還,犯後態度尚可,所以分別量處有期徒刑6月,得易科罰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1000元折算1日之折算標準。

然陳兵因一時失慮,致罹刑典,也已於6月25日再當場賠償羅姓告訴人2萬元,與他達成和解並徵得原諒,而表示同意法院給予被告陳昱穎緩刑,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並予宣告緩刑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