拚亞資中心金管會鬆綁 十家壽險搶攻富豪財管大餅

蔡火炎指出,壽險業本就可兼營財管,但對高資產客戶未有統一定義,均由業者自訂,但因爲高資產客戶的投資風險與商品複雜度較高,也涉及跨業金融商品投資,因此研擬修改「人身保險業辦理財富管理業務應注意事項」有六大修正。

在申辦資格條件上,爲確保壽險業者辦理財富管理業務者具足夠財、業務及風險管理能力,須符合資本適足率、法令遵循條件,且新增風險管理、落實公平待客原則二項條件。

蔡火炎指出,爲金融監理規範一致性考量,配合銀行辦理高資產客戶財富管理業務的規定,將客戶對象名稱由「高淨值客戶」修正爲「高資產客戶」。

此外也明定壽險業財富管理業務範圍,包括:壽險業財管業務人員或合作通路對高資產客戶銷售保險商品,可透過所屬業務人員推介其他金融特許事業之金融商品、提供資產配置或財務規劃等服務。

另外,爲配合亞資中心,此次也開放壽險業的高資產客戶,得以其爲要保人之保險契約爲擔保,向銀行辦理借款或保費融資。蔡火炎指出,這項業務雖不限定在高雄,但因爲壽險合作的銀行只能在高雄金融特區試辦此業務,因此,保單借款與保費融資目前只能在高雄專區承作。

而高資產客戶的資格條件爲:一、是已符合銀行高資產客戶標準者。二、是提供可投資資產淨值及保單價值達等值新臺幣1億元以上之財力證明;或於該壽險業當年度年繳化保險費達等值500萬元以上,並提供持有等值1億元以上前開資產之財力聲明書。三、經壽險業確認該自然人或經法人授權辦理交易之人具備充分之金融商品專業知識、交易經驗,並確認該自然人或法人具備充分之風險承擔能力。

考量高資產客戶經申請通過後,後續可能因資產價值下跌等原因而無法符合相關財力標準,此次也明定高資產客戶後續資格之覆審及定期評估程序:壽險業對於高資產客戶應每屆滿兩年,或每屆滿兩年後於客戶最近一次辦理財管業務時進行覆審,檢視客戶續符合高資產客戶之資格條件;於未屆至兩年應覆審期限前,壽險業應定期評估客戶於該保險業之保單價值或年繳化保險費,或具備銀行高資產客戶之身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