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大鬆綁 壽險多1.63兆可投資公共社福事業
蔡火炎指出,保險業資金辦理專案運用公共及社會福利事業之投資總額截至今年6月,只用了新臺幣6,232億元佔壽險整體可運用資金僅約0.46%,若10%用滿的話是3.25兆元,加上放寬的5%是1.63兆元,保險業可投資總額高達4.88兆元。他坦言,現在其實只有一家壽險投資金額有超過5%、還沒有人用到10%額度,此時放寬主要是鼓勵目的,政策宣示意謂大,希望鼓勵業者積極尋找適合的案源並參與國家建設。
蔡火炎也說明,此次修法不僅限於政府主導的促參案,也涵蓋由民間發起、經政府覈定具公共性質的「基礎建設」,至於基建定義範圍仍待國發會進一步釐清,「基礎建設」範圍較公共建設廣泛,例如大型物流中心、棒球場、地熱與太陽能電廠、產業園區、都市更新區、觀光旅館與養生園區等,皆可能成爲未來投資標的。不過強調「財團法人」仍不在投資範圍內,因爲出資給財團法人多屬捐贈性質,非屬可產生收益的投資型態。
至於市場關注的養生村、長照機構與再生水設施是否可納入,蔡火炎表示,養生村不是特許行業,不是衛福部覈定的住宿安養機構,因具備「社會福利事業屬性」所以本來就可以投資。
此次也擴大公共投資適用範圍:爲與財政部「促參法」等政策一致,新增可依促參法或其他法令辦理之公共建設、放寬社會福利事業投資型態:允許保險資金投資社團法人或其他組織型態的社福事業,不限於股份有限公司。
獨立董事規定彈性化。依保險法第146條之5,當保險業派任董監超過半數時,被投資對象應設獨立董事。本次修法明定該獨董不必由保險業指派,並不得由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強化獨立性。
另也簡化相關行政作業,被投資對象及持股達到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從屬公司如屬無實質營運者,保險業得免依相關內部控制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