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修法鬆綁OSU兩業務限制 打造亞洲資產管理中心
▲金管會。(圖/資料照)
記者巫彩蓮/臺北報導
爲提升國際證券業務(OSU)競爭力,金管會進行「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第9條之1修正草案法規鬆綁,待預告期滿將公佈實施,而修正內容包括放寬境外客戶款項可存放在券商於外國保管機關開設的外匯存款專戶,不再僅限於匯回OBU,並增訂有關外國保管機關應符合之標準。
「國際證券業務分公司管理辦法」修法重點之一,就是放寬境外客戶款項得存放於證券商於外國保管機構開設之外匯存款專戶的規定,OSU辦理客戶委託帳戶保管業務,其客戶對象屬中華民國境外之個人、法人、政府機關或金融機構者,除可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OBU)開設之外匯存款專戶存放客戶款項,亦可於外國保管機構開設外匯存款專戶存放客戶款項。
修法重點二是增訂有關外國保管機構應符合之資格條件及信用評等標準,爲保障客戶款項安全,增訂有關外國保管機構之資格條件及信用評等標準,包括在中華民國境內已設有證券商或銀行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如未在境內設有證券商或銀行之分公司或子公司者,該保管機構應爲符合指定任一信用評等標準之金融機構。
上述指定信評標準包含:經Standard & Poor's Ratings Services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A-3級以上、經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Inc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aa3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P-3級以上、經Fitch Ratings Ltd.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級以上、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BBB-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twA-3級以上、經澳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BBB-(twn)級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F3(twn)級以上。
另配合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移列第4款,並於本次修正酌作文字修正。
金管會表示,此次放寬OSU境外客戶款項得存放於外國保管機構,將提升金流往來之便利性,有助於推動OSU業務發展、提升國際證券業務競爭力之願景、建構安全與發展並進的金融市場,及打造我國成爲亞洲資產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