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預告修法加嚴僑民役男緩徵條件 返國滿183天就要服役

▲屆齡役男報到入伍服役。(圖/記者湯興漢攝)

記者陳家祥/臺北報導

內政部今(5日)預告修正「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加嚴僑民役男緩徵條件,將僑民役男居住期限屆滿1年辦理徵兵的規定縮短爲183天,並刪除華僑回國投資得暫緩徵兵的規定;另外,也增訂原有戶籍的僑民役男返國時應提出自僑居地出發的證明文件,以防止假僑民濫用身分。

目前列管僑民役男人數約2.3萬人。根據僑委會官網規定,依據《憲法》及《兵役法》規定,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的義務,役男符合資格並申獲護照加簽僑居身分或華僑身分證明書(役政用),並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完成役男身分註記者,爲「僑民役男」。

僑委會指出,僑民役男並非不用當兵或免除兵役義務,政府考量僑民長期旅居國外,爲免僑民役男一旦返國處理事務須立即接受徵兵處理,訂定「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給予返國定居者有一段適應期之優惠。也就是可緩徵,但並非免服兵役。

根據現行「歸化我國國籍者及歸國僑民服役辦法」第三條規定,「原有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無戶籍國民具僑民身分之役齡男子,自返回國內初設戶籍登記之翌日起,屆滿一年時,依法辦理徵兵處理」。修正草案將居住期滿需徵兵處理的時間,由1年改爲183天。

草案也增訂,原就有戶籍的役齡男子,應自僑居地返回國內的翌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戶籍所在地鄉(鎮、 市、區)公所提出本人本國護照、外國護照 (或海外永久或長期居留證)及自僑居地返回國內之證明文件。

另外,過去有規定可讓僑民以投資、返國提升產業技術方式,交換暫緩兵役,考量時空環境變遷已不合時宜,因此草案刪除僑民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在臺投資新臺幣1000萬元(或其他等值貨幣)以上,或在僑資經營事業機構擔任總經理、廠長、總工程師或專門技術人員;在覈準設立外商銀行分支機構中(含辦事處)擔任重要主管職務或具有金融專業技術人員得暫緩徵兵等,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