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莎拉蒂惡少兩共犯…二審依傷害輕判 更一審今改判重
彰化縣食品業小開張敦量,2021年駕駛瑪莎拉蒂轎車,跟宋姓男大生車禍,張夥李韋霖、陳勁豪涉打宋致重傷,張判9年已入監,李、陳改依傷害論處,刑度從4年8月降爲3年,最高法院去年初發回,認爲二審認定二人未構成傷害致重傷害,稍嫌速斷,發回更一審,今撤銷改判3年10月。
最高法院在去年初發回臺中高分院更一審,最高院指出,二審撤銷一審認定李韋霖、陳勁豪涉犯傷害致重傷害的認定,改以傷害罪論處,刑度從4年8月降爲3年,不過二審未釐清,李等二人是否對於宋生受重傷害之結果,客觀上有無預見的可能性,僅以二人沒有參與宋生倒地後的第二次犯行,即無須對張頓量提升犯意後的行爲共同負責。
最高院也指出,二審認爲,無從認定李等二人在宋生第二次倒地前的傷勢,已構成宋生重傷害的結果,即認定二人涉犯傷害罪,自嫌速斷,有理由不備、有調查證據而未予調查的違法,因此發回臺中高分院更一審。
宋姓男大生在2021年開車行經臺中市西屯區時,因切換車道與張敦量的瑪莎拉蒂發生車禍,張敦量與同車友人李韋霖、陳勁豪涉毆打宋致住進加護病房。
一審在2023年3月初審結,認定張犯殺人未遂等罪,判刑9年,另依傷害致重傷等罪各判李、陳4年8月徒刑,二審在同年9月審結,仍判張9年徒刑,但李、陳改依傷害罪,判刑3年,張放棄上訴最高法院,入監服刑。
另外李韋霖、陳勁豪部分,二審認爲宋生在案發時有2次倒地,李、陳對宋生傷害時,爲第2次倒地之前,根據檢方起訴資料,無法證明宋生重傷害的傷勢,是在第二次倒地以前所造成,與一審認定二人涉犯重傷害不同,所以撤銷一審重傷害認定,改認定涉犯傷害罪,判刑2年6月。
二人另對宋生車內的4名友人犯強制罪,判刑8月,應執行爲3年。李、陳部分去年由最高法院發回臺中高分院更一審。
瑪莎拉蒂案共犯李韋霖(左)在案件審理期間,與律師出庭。圖/本報資料照
瑪莎拉蒂案共犯陳勁豪(右)在案件審理期間,與母親(左)一同出庭。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