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團3男1女打死人頭戶二審已宣判 在逃共犯到案一審判11年半
▲桃園市23歲陳姓男子於2022年10月5日清晨被發現陳屍在桃園區溫州公園籃球場旁,警方會同葬儀社人員到場處理。(資料照/民衆提供)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市陳姓男子於2022年間將金融帳戶以5萬元賣給詐騙集團,後因產生糾紛,詐團梁姓主嫌等人以美人計誘騙陳男商談退款事宜,卻乘機圍毆陳男傷重致死,其中涉案主嫌梁姓男子等3男1女已遭臺灣高院判刑,同案唯一在逃劉姓共犯逃亡年餘後,去年10月間被警方查緝到案,桃檢偵結依傷害致死、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等罪嫌起訴。桃園地院國民法庭昨(13)日審結,被告劉男依共同犯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還可上訴。
檢警調查,23歲陳姓男子與王姓女子熟識,但不清楚王女是詐團成員之一,詐團欲找尋人頭帳戶,王女找來陳男以5萬元代價請其提供金融帳戶,但後來因使用出問題,王女於2022年10月間誆稱心情不好要陳男出來聊天,以美人計誘出,陳男欣然赴約,未料卻遭梁姓、施姓、羅姓與劉姓男子等人與林姓少年等多人藉故控制其自由,共同驅車至桃園區溫州公園訊問談判,後來趕往大園區某處,以金屬製棍棒、木棍或徒手方式圍毆陳男,時間長達1小時,見陳全身多處大面積瘀傷且奄奄一息,由梁姓主嫌開車將陳男載回溫州公園後,棄置公園內籃球場草地上。陳男因未能及時送醫,因而衍生顱內出血等傷勢導致死亡。
桃園警方查獲梁姓等3男1女到案後,4人均推稱是唯一在逃劉姓男子所爲,辯稱僅幫忙將陳男先載至桃園區溫州公園,陳男自行下車說要取回機車,未料卻陳屍籃球場旁邊草地,因到案梁姓、施姓、羅姓男子與王女等人經桃園地院一審宣判後不服,全案上訴至高院,臺灣高院於今年1月間宣判,全案僅剩在逃主嫌劉姓男子未到案。
警方於去年10月間查緝劉嫌到案,檢方根據警方提供監視畫面與現場照片佐證,足認劉男犯行明確均爲本案共犯,檢方偵結依傷害致死、非法剝奪他人自由等罪嫌將劉男起訴,全案移至桃園地院國民法庭審理。
桃園地院國民法庭審理期間,劉男坦承參與共同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之犯行,佐以檢察官提出之各項事證,國民法庭審理後認爲,被告劉男明知本案梁姓主嫌等人爲處理債務糾紛,以強暴方式將被害人帶至大園施暴地點,還邀約多名少年前往,被告到場之目的係爲參與梁姓主嫌等人之犯行,梁姓主嫌等人已有非法剝奪被害人行動自由、傷害被害人之犯意聯絡。
國民法庭查出,本案雖無法認定被告劉男於大園施暴地點確有持棍棒毆打被害人之行爲,被告糾集5人到場助勢、叫囂,且目擊被害人遭衆人持棍棒羣毆達1個多小時,堪認被告已參與傷害、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犯行,並有行爲分擔;被告對被害人遭受暴行全身多處受有傷害,身體己極度虛弱,極可能導致死亡之結果應有預見,儘管被告並未實際攻擊被害人,但仍選擇糾衆前往施暴現場外,持續留在現場,未明確表達退出,也未採取任何阻止行爲,放任他人持續加害,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結果,依法應對此加重結果,負起傷害致死的責任。
國民法庭審結,被告劉男犯刑法之傷害致死罪、以非法方法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從重依共同傷害致人於死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6月,本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