綠營前議員幫郭臺銘收購連署書 郭麗華今判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民進黨籍前市議員郭麗華與劉姓助理因協助郭臺銘連署案,桃園地院今天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300萬元、褫奪公權5年。(圖/翻攝自郭麗華臉書)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民進黨籍桃園市前議員郭麗華於2023年10月間涉嫌協助郭臺銘、賴佩霞總統副總統連署到達選舉門檻,指示劉姓前助理對外收購連署書,但郭矢口否認犯行,桃園地檢署依違反選罷法將郭等7人起訴,並建請院方從重量刑;桃園地院審理後今(30)日審結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處有期徒刑3年10月,併科罰金300萬元,褫奪公權5年,還可上訴。
桃檢調查,時年60歲的前市議員郭麗華,2023年10月間爲求替當時積極連署總統副總統選舉的郭臺銘、賴佩霞取得連署書,指示前服務處劉姓助理,以每份300元對外收購連署書,劉女同意後遂於同年10月2至6日、12日分6次到郭之服務處向郭領取325份空白連署書,並收受連署書賄賂對價共計8萬4000元,過程中有45份因劉女沒遇到郭,因此1萬3500元未取得,郭也另外支付1萬2000元給劉女作爲走路工費用;檢方另查出,劉姓助理後來指示陳姓女樁腳等6人,從10月12日起,向民衆索取身分證影本並籤立連署書,但後來有部分連署民衆自願繳回8800元等情事。
桃檢覆訊時,被告郭麗華否認犯行,並辯稱,劉女是其助理,有聯絡過郭臺銘連署事情,是當初郭姓宗親會說要求挺郭,她是民進黨員不便出面,沒有委託劉女幫忙連署,亦不清楚劉女指證連署300元資金從何而來;檢方認爲,郭麗華否認犯行且飾詞狡辯,其爲民意代表當知選舉公正之重要性,卻仍爲此犯行,伐害民主,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郭麗華否認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其爲特定被連署人連署之犯行,辯稱「只是找證人劉姓前助理協助連署書籤署,沒有指示以300元的代價去尋求連署書」等語。法院根據證人證詞,均系受居於主導地位之被告郭麗華指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其餘被告均坦承。
法官審酌,被告八人透過行求、期約及交付賄賂之方式使連署人爲特定被連署人連署,妨害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制度之公正性及公平性,考量被告劉等7人始終坦承犯行,同案被告郭麗華則始終否認本案犯罪之態度,參酌被告八人均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素行,衡酌被告八人犯罪情節及分工內容等情,法官審結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判處被告郭麗華有期徒刑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併科罰金300萬元。另7名同案被告則分處有期徒刑6月至1月6月徒刑不等,並依法諭知緩刑處分,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