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份300!蓮華寺負責人幫郭臺銘買連署書 4人判刑再罰1200萬
▲桃園地檢署前年10月間起訴桃園市蓮華寺負責人江衍灝等人涉嫌幫郭臺銘參與總統大選連署賄選,桃園地院今天下午判決出爐。(資料照/記者沈繼昌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桃園地檢署前年偵辦桃園市蓮華寺負責人江衍灝,涉嫌以每份300元代價委託他人期約賄選,檢方將涉及賄選的江衍灝、呂姓、聶姓與林姓女子等4人依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起訴;桃園地院今(29)日下午判決出爐,江衍灝等4人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其爲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分別判處期徒刑1年8月到2年不等徒刑,4人共併科罰金1200萬元,褫奪公權3至5年,緩刑3至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提供240小時至100之義務勞務,本案仍可上訴。
檢警調查,桃園地檢署前年9月間偵辦郭臺銘連署賄選案,查出桃園市蓮華寺71歲負責人江衍灝、53歲呂姓女子與53歲聶姓女子等3人涉嫌違反總統副總統選罷法,指揮桃園市調處、桃園警分局搜索扣得相關事證後,檢察官認爲被告江姓等3人涉嫌重大向桃園地院聲押獲准。檢方還查出,呂女還找上林姓阿姨,以每份300元代價,委請親友們協助蒐集連署書,成功蒐集多份連署書,因此將林女列爲被告調查。檢方起訴認定連署書共有80份,並查扣6300元賄款。
桃園地院審理時,4名被告在檢方偵訊與地院審理過程均坦承犯行,犯行足堪認定,法官審酌被告4人妨害總統副總統選舉連署之公正、公平,戕害民主政治之健全發展,衡量被告呂女、聶女、林女等人犯後態度良好,被告江男遲至本案交互詰問所有證人後方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考量各被告交付賄賂對象之人數,實際募得連署書之張數,交付賄賂之金額非巨之犯罪情,法官合議庭依褫奪公權及緩刑規定爲相關諭知。
法院合議庭審結,被告江衍灝共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之對連署人交付賄賂使其爲特定被連署人連署罪,處有期徒刑2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00萬元,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提供240小時之義務勞務。
同案被告呂女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400萬元,褫奪公權5年,緩刑5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應向指定之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提供200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聶女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新臺幣200萬元,褫奪公權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提供160小時之義務勞務;被告林女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00萬元,褫奪公權3年,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並向指定之政府機關、公益團體提供100小時之義務勞務,本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