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 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罪被刪

大陸人大常委會27日表決通過修訂的治安管理處罰法。圖爲北京人民大會堂。(本報資料照片)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27日通過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修訂,當中過往曾經被高度關注的「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等用語被刪除。

治安管理處罰法有大陸的「小刑法」之稱,2023年官方公佈的修訂草案,提出「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等表述,引起巨大爭議,諸多大陸體制內法律學者公開反對。

此次修訂草案原先在第34條規定,在公共場所穿着、佩戴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服飾;製作、傳播、宣揚、散佈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的物品或者言論等,都將是違法事項,情節較重可處15日以下拘留、人民幣5,000元(約合臺幣2萬2,440元)以下罰款。

由於民怨強烈,去年6月25日,大陸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沈春耀作的「關於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

當時沈春耀指出,修訂草案第34條中關於「有損中華民族精神」、「傷害中華民族感情」等表述,主觀色彩較強,各有各的理解,其含義在立法上不易界定、在執法中不易把握,擔心執法中會損害公衆的正當權益和正常生活。「綜合考慮各種因素和執法需要,此次審議的修訂草案不再使用此表述」。

而27日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的修訂版的大陸治安管理處罰法,確定刪除上述用語,僅在第五55條規定,「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或者在出版物、信息網路中刊載民族歧視、侮辱內容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人民幣3,000元(約合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3,000元以下罰款。

修訂後的大陸治安管理處罰法,共6章144條,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