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車禍補助變陷阱!男遭妻誘籤離婚書 法官判「婚姻仍在」

領車禍補助變陷阱!男子遭妻誘籤離婚書,法官判決「婚姻仍存在」。(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一對結婚逾10年的夫妻「假離婚真同居」,男子阿國(化名)懷疑被「設局離婚」,怒告前妻小萱(化名),請求法院確認婚姻仍存在。法官審理後發現,小萱當初爲申請兒子車禍補助,以「單親身分」爲由說服阿國簽署離婚協議書,卻找來兩名他未見過的朋友擔任見證人。法官認定離婚程序不合法,判決婚姻關係仍有效。

判決書指出,阿國與小萱於2011年結婚,育有一子。前(2023)年小萱稱兒子車禍後,若以單親身分較易申請補助,勸阿國「暫時辦理離婚」,阿國不疑有他,便籤署離婚協議書。然而協議書上的證人「歡歡」與「阿華」(均化名),阿國根本不認識,也未在簽署現場出席。事後他懷疑離婚不合法,提告確認婚姻關係存在。

小萱則辯稱,離婚當天阿國親自開車載她前往證人阿華與歡歡的住處簽名,兩位證人都有親眼確認兩人離婚的真意。她強調,兩人還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登記,程序一切合法,否認作假。

但法官細查雙方說法後,發現證人證詞充滿矛盾。證人歡歡在庭上坦言,不認識阿國,當天只是小萱打電話請她幫忙簽名,兩人開車到她家門口,阿國與小萱全程沒下車,僅隔着車窗點頭。她也承認,簽署時「協議書上手寫的部分都已寫好」,甚至連另一位證人名字也早已存在。

另一名證人阿華也供稱,當時小萱打電話來說要離婚,他在她車邊詢問是否確定離婚,對方點頭,他就簽名作證,但同樣表示「不認識阿國」,且簽署時協議書上資料、簽名都已填好。兩名證人互相指稱「對方已先簽名」,說法顯然矛盾。

法官認爲,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協議離婚須有「二人以上證人」親見或親聞夫妻確有離婚真意,否則離婚無效。兩位證人皆未與阿國互動,也無法確認他確有離婚意願,不符法律要件。法官指出,縱使雙方後來完成戶政登記,仍屬「程序瑕疵」,依法不生效力。因此,判定小萱與阿國的離婚屬無效,婚姻關係仍然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