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聲音|陳保華:建議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增設出口豁免規定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丁爽)“現行的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從表面上看激勵了藥品創新,延長了專利產品五年的銷售保護期,但在專利補償期內,由於製造行爲被認定爲侵權行爲,致使國內醫藥企業不得生產包括原料藥和製劑在內的專利產品,阻礙了中國製藥企業將藥品出口至那些無專利保護或專利保護已終止的其他國家,深層次導致了中國原料藥和製劑在全球市場落後了五年。”全國人大代表、華海藥業總裁陳保華表示。

“相比之下,印度等沒有專利權延期制度的國家,原料藥、仿製藥的製造、使用、銷售不受專利期限補償制度的限制;歐盟各國執行‘出口豁免’規定,他們在專利補償期內以出口爲目的的原料藥、仿製藥的製造、使用、銷售也不受專利期限補償制度的約束。”陳保華提出,不受專利期限補償制度的約束的國家比我國藥企早5年搶佔國際醫藥市場,導致我國製藥企業退出約四分之三的國際市場空間。

陳保華表示,在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中增設上述“出口豁免”例外規定,既不違背中國藥品專利期限補償制度的立法本意,也不會影響專利權人在中國的權益實現,並且也不違反其他國際條約中應遵循的規則,同時還能引導和保障我國原料藥、仿製藥參與國際市場競爭,提升我國醫藥產業國際市場核心競爭力。

爲此,他建議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中增設第四款“出口豁免”例外規定,即:在藥品專利權延長期內,以出口爲目的或最終以出口爲目的的原料藥和製劑的研發、製造、使用、銷售、許諾銷售和進口等行爲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編輯 張冰

校對 盧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