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聲音|陳保華:建議完善持有人制度、加強委託生產質量管理

新京報貝殼財經訊(記者丁爽)“自2015年國務院提出開展MAH(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簡稱持有人)制度試點工作以來,我國醫藥產業經歷了深刻的變革。MAH制度的實施,不僅激發了新藥研發的熱情,還促進了產業升級和資源配置的優化。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明確了MAH的法律地位,爲藥品上市許可與生產許可的分離提供了法律保障。通過監管部門和業界的共同努力,MAH制度在推動我國醫藥產業健康發展方面取得了顯著成效。”全國人大代表、華海藥業總裁陳保華表示。

陳保華提出,然而,隨着市場的深入反饋和監管的逐步深入,MAH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包括委託生產風險、跨省延伸監管協作難、藥物警戒體系不健全和質量受權人(QP)制度缺失。

爲此,陳保華提出建議,應強化MAH核心能力建設與監管,優化監管新模式,加強跨省協作,引入QP制度,提升質量管理水平,健全藥物警戒體系,保障用藥安全,推動行業國際化發展。

在強化MAH核心能力建設與監管,優化監管新模式,加強跨省協作方面,具體而言,MAH應建立完善的質量管理體系,加強內部培訓,確保所有員工熟悉並遵守相關法規和標準。監管部門應定期對MAH進行質量審計,促進其質量管理能力的提升;MAH應建立健全風險防控機制,運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進行風險監測和預警。監管部門應加強對MAH風險防控能力的評估和指導,確保其能夠有效應對潛在風險。

國家藥監局應牽頭建立跨省監管協調機制,明確各省級藥監局的職責和協作方式,確保監管無死角、無漏洞。建議制定統一的監管標準和流程,確保各地監管工作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同時,加強監管信息的共享和互通,提高監管效率。

陳保華表示,完善持有人制度、加強委託生產質量管理是我國醫藥產業持續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通過強化MAH核心能力建設、優化監管新模式、引入QP制度、健全藥物警戒體系以及推動行業國際化發展等措施的實施,將進一步提升我國藥品監管水平和醫藥產業的整體競爭力。

編輯 陳莉 校對 穆祥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