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半世紀84歲嬤晚景淒涼 法官這原因判3小孩減免近半扶養

一名84歲老阿嬤民國62年時與丈夫離婚,另組家庭,棄她原生的3名小孩於不顧,如今高齡卻晚景淒涼,目前安置在基隆市一處仁家,她要求已成年的3小孩負起扶養義務。法官認爲,她在離婚前對幼子仍扶養約10年,判決3小孩各減免40%、45%、60%扶養義務。

基隆地院判決書指出,現年84歲阿嬤爲3名已成年聲請人的母親,她目前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她認爲有受扶養之權利,她到庭主張,聲請人3人是她的子女,且均已成年,依民法規定應負扶養義務之責。

3名聲請人則主張,母親與父親離婚後,數十年來對3人不聞不問,並未負起養育之責任,聲請減免或免除扶養義務。

法官說,該婦62年2月15日離婚後,未扶養聲請人3人爲真實,在聲請人分別爲12歲、11歲、8歲仍需父母扶養、關愛及陪伴之際,無正當理由完全未對聲請人3人盡其扶養義務。

但聲請人在庭陳稱,相對人(母親)離婚前並無離家不管不顧,可見相對人離婚前並非全未扶養照顧聲請人3人,因此聲請人主張相對人自其等年幼時全未盡扶養義務,並非事實。

法官審理指出,相對人在離婚前仍有扶養聲請人3人,對3人的成長仍具有部分貢獻,不能認定未盡扶養義務已達情節重大之程度。

法官判決3小孩減免各40%、45%、60%扶養義務,並未全部免除扶養義務。全案如有不服仍可提出抗告。

離婚半世紀84歲嬤晚景淒涼,法官這原因判3小孩減免約一半扶養。記者遊明煌/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