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婚軍官偕女同宿飯店 各自帶小孩「這原因」仍判賠

臺南一名已婚職業軍官阿德(化名)與女子小美(化名)在婚姻存續期間同遊梅嶺,並共宿飯店一室,阿德前妻曉萱(化名)事後得知,憤而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50萬元。(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臺南一名已婚職業軍官阿德(化名)與女子小美(化名)在婚姻存續期間同遊梅嶺,並共宿飯店一室,阿德前妻曉萱(化名)事後得知,憤而提告侵害配偶權,求償50萬元。阿德與小美辯稱是因經濟因素同住,且各自帶小孩,並無不當行爲,更主張曉萱早已知情,請求權已罹於時效。但法院認定兩人行爲逾越正常社交分際,判賠15萬元,上訴後仍遭駁回,全案確定。

曉萱主張,她與阿德於106年結婚,育有一女,但婚姻於111年劃下句點。然而,曉萱在離婚前就發現,阿德竟於110年1月與小美同遊臺南梅嶺,還同住一間飯店房間,氣得提告侵害配偶權。

阿德辯稱,當天是因小美經濟困難,飯店又無空房,才共宿一室,且各自帶小孩,絕無逾矩行爲。小美也喊冤,稱當天是與子女同住,並無單獨相處。

但法官認爲,「有配偶者與異性同宿,已超出一般社交分際」,即便帶小孩同行,仍可能讓外界誤認兩人關係,且阿德事前未告知妻子,明顯違反婚姻忠誠義務,認定侵害配偶權成立。

阿德與小美還主張,曉萱早在110年1月18日就知道兩人出遊,卻拖到113年才提告,已超過2年時效。他們更拿出曉萱在LINE羣組的對話,其中曉萱提到「我是隔天才知道的」,試圖證明她早已知情。

但法院調查發現,曉萱雖曾在羣組提到「隔天知道」,但無法證明她當時就清楚「同宿細節」,直到111年7月在其他案件作證時,才真正確認兩人同房過夜的事實,因此時效應從該日起算,113年提告並未逾期。

最終,一審法院審酌阿德爲職業軍人,收入穩定,小美則經濟狀況較差,而曉萱因配偶權受侵害承受精神痛苦,判兩人連帶賠償15萬元。

阿德與小美不服上訴,但二審認爲原判決並無不當,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