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提修刑法 無期刑可不得假釋
反廢死公投前日在立法院闖關,將反廢死訴求訴諸直接民意。國民黨立委許宇甄、吳宗憲等十八名委員,爲防憲法法庭判決造成實質廢死,而替代刑罰無期徒刑執行流於形式,提案修正刑法,增訂「宣告無期徒刑者,得宣告不得假釋,不受減刑、大赦影響」。
憲法法庭去年九月廿日作成憲判字第八號判決,爲法院判處死刑設下門檻,需符合「犯罪情節屬最嚴重」、「最嚴密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等條件,且死刑判決應經各級法院合議庭法官的一致決。
許宇甄、吳宗憲等提案修正刑法,目的旨在因應隨着憲判字第八號廣泛適用各級法院審理案件,實務上大幅限縮法院依法宣告死刑的可能。
據許宇甄、吳宗憲等委員的提案說明,在死刑適用日益嚴格的同時,作爲死刑替代刑罰手段的「無期徒刑」於我國實務執行流於形式。自二○一三年至二○二二年間,已有六五七名無期徒刑受刑人獲准假釋,平均服刑期間僅十七點九年,導致無期徒刑制度空洞化,難以迴應社會對公平正義的期待。參酌國際「終身監禁不得假釋」作法,賦予法院在宣告無期徒刑時,得依個案情節,明確宣告不得假釋。
許宇甄、吳宗憲等提案增修刑法卅三之一條,「宣告無期徒刑者,得宣告不得假釋,並不受減刑、大赦影響」。亦修訂刑法六十四條,由現行「死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爲無期徒刑」,改爲「死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爲無期徒刑,法院得同時宣告不得假釋」。
藍委也提案修訂刑法第六十五條,在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的規定下,增加但書「法院宣告不得假釋者,不在此限」。同時修訂刑法第七十七條,累犯、無期徒刑服刑達一定比例得假釋的規定增訂,「無期徒刑經法院宣告不得假釋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