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在“對賭回購”中的創投市場|K時評

《科創板日報》3月25日訊(評論員 敖瑾)近期,創業企業明訊科技創始人公開“指控”投資機構同創偉業事件,引發了創投行業的震盪。

明訊科技創始人吳凌峰在與《科創板日報》的獨家對話中透露,這場紛爭的根源,在於回購條款觸發後雙方在利息支付上的分歧。

一時間,創業投資中的股權回購糾紛,再次成爲行業的討論熱點。

事實上,去年下半年深創投批量對被投企業發起回購訴訟一事,就已經引起了一輪有關創投行業回購規則的大討論。

這些浮出水面的風波顯然並非孤立事件,而是一場持續十多年的系統性矛盾的縮影。

有關股權回購糾紛的法律判例,可以追溯到2012年的“海富案”。

該案中,海富投資有限公司與甘肅世恆、迪亞公司(甘肅世恆原唯一股東)、陸波(甘肅失衡實控人、法定代表人)簽訂了《增資協議書》,約定海富公司將 2000 萬元投資於世恆公司,持股 3.85%,並約定了對賭條款。後因 2008 年盈利目標未能達成,對賭條款觸發,海富公司遂訴請甘肅世恆、迪亞公司和陸波支付業績補償款。

這場官司經歷了三次審判,最終由最高法院“一錘定音”,認定海富投資與甘肅世恆對賭無效,而股東迪亞公司對海富投資的補償承諾,不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則是有效的。三審最終判定,由迪亞公司向海富投資支付原協議約定的補償款。

“海富案”不僅成爲了後來投資機構與公司股權回購糾紛的重要法律判例(後來的《九民紀要》對減資程序有所放寬,但大方向並未改變),還自此定調了股權投資的契約邏輯:此後的投資協議中,加入股東回購條款的情況變得非常普遍。

天元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郭世棧對《科創板日報》進一步解釋稱,這是因爲“海富案”作爲標杆性案例,它的判決結果讓投資機構意識到,將股東作爲回購義務人更能得到司法認可,從而實現自身權益的保障。“因此,在後續的投資實踐中,爲了降低投資風險、確保投資退出渠道,多數投資人會利用其談判優勢,要求在投資協議中加入股東回購條款,並且還會要求公司的實際控制人、聯合創始人等對回購義務承擔連帶責任。”

影響在此後的多年裡持續外溢。對於創業者來說,承諾回購成爲了進行股權融資過程中不得不接受的條件。

一名創業企業的融資負責人就曾對《科創板日報》表示,因爲創始人不接受回購,公司融資基本陷入停滯。本來就有風險極高的創業,因爲回購的存在,更是成爲一場“九死一生”的“個人豪賭”。

而看起來有了更多權益保障的投資機構,事實上也由此落入了“合規兩難”。

天元律師事務所曾代理過深創投部分回購訴訟,其合夥人律師郭世棧告訴《科創板日報》,國資機構若不在投資協議中加上回購條款,事後或面臨審計追責,若無法充分說明不約定回購的合理性,有被認定爲致使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市場化投資機構同樣面臨來自LP的壓力:無法交出讓LP滿意的投資回報,可能面臨未來募資困難,甚至是引來有關未盡勤勉盡責義務的仲裁或訴訟。

“因而,在規避風險和保障權益的雙重驅動下,投資機構大多會在投資協議中加上回購條款;並在回購條件觸發而無法實際追回時,對實控人發起仲裁或訴訟。”郭世棧代理過不少股權回購糾紛案件,還曾著有《中國股權投資——常見糾紛與裁判觀點》一書,他坦言,即便投資機構最終贏得仲裁或者訴訟,回購款也很難追回,“大部分案件根本無法執行。”

在郭世棧看來,回購條款籠罩之下的股權投資,在實務中面臨“三輸”困境,“創業者可能因爲對賭失敗而背上鉅額債務;投資機構也在這條規則的裹挾下面臨‘兩難’:不做出回購行動被LP追責,做出行動又可能加速標的企業的經營困難。最終的結果可能是,創業精英變‘老賴’、企業倒閉以及投資機構無法收回資金且聲譽受損的‘三輸’局面。”

郭世棧也從法律從業者的角度,提出了股權投資回購困境的破局可能性。

“首先是圍繞回購條款可以附加一些限定條件,比如在道德風險與商業風險之間作區分,如果創始人存在作假等不合規甚至違法行爲,必須負全責,但如果由於政策環境變化等商業風險導致的企業經營不善,則應該由創業者和投資機構風險共擔。”而要實現這種區分,投資機構需要將勤勉盡責的義務承擔儘量前置,即承擔起更精細的項目投後管理,一方面是助力企業發展,同時也可以對創業者做到監督約束,更重要的是以此避免最終“魚死網破”的局面。

全球公認的創投“發祥地”硅谷,或許也能提供一些“追本溯源”的參照。

啓明創投創始主管合夥人鄺子平曾撰文分享美元基金“贖回”或“回購”條款的用意及邊界,其中寫到:在硅谷的投資實踐中,股東贖回的使用頻率較低,“唯一能用上的場景是一些企業發展多年,不上不下,有利潤,不思進取,不上市,也不分紅,這個條款就可用。另外,一個初創企業的發展軌跡5年會有很大變化,可能5年後當年設想的市場機會已經不存在,此時的經營已經不需要賬上的資金,時間到了以後,也可以跟創始人談判——在不傷害企業的情況下部分贖回股份。”並且,回購條款在當初美元基金投資的條款裡跟創始人個人沒有關係,是企業用自有資金回購投資人股東的投資。

鄺子平在文章最後呼籲,解決“踩踏式回購”問題,需要生態系統各方智慧,包括一級市場更耐心、二級市場適度放開、積極的收購兼併政策、監管支持海外上市、LP 對 GP 衡量尺度更務實等。

在筆者看來,對賭回購困局,本質是規則與現實的錯位博弈。或許唯有重構風險共擔的契約精神,方能打破這場創業者、資本與創新的“死亡螺旋”——畢竟,真正的風險投資,本不該是一場“勝者通吃”的零和遊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