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TV激光燈灼傷手機攝像頭,責任該誰擔?

“唱歌放鬆竟把手機攝像頭‘唱’壞了?”小美最近就遇到了這樣一件糟心事。她和朋友在某公司經營的KTV消費後,發現手機前置攝像頭出現了紫色斑點,經檢測是激光灼傷所致。這筆維修費該由誰來承擔?近日,武漢市東西湖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糾紛作出一審判決,二審法院也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爲消費者和經營者劃出了責任邊界。

案件回顧:消費遇糾紛歡唱後手機攝像頭“添斑點”

2024年12月14日下午,小美和朋友來到某公司旗下的KTV包間唱歌。作爲愛記錄生活的人,小美原本打算用手機拍下歡聚時刻,可結束後卻發現不對勁——手機前置攝像頭拍出的照片出現了多個紫色斑點。

“前一天拍照還好好的,今天就成這樣了!”小美趕緊翻看相冊,12月13日的照片清晰無斑,12月15日的照片卻“斑點叢生”。她立刻聯想到KTV包間裡的激光燈,當天聯繫店長反映:“你們包間的激光燈把我們手機攝像頭燒壞了!”

店長起初以“燈光是合格廠商生產”爲由推脫,直到小美出示手機授權維修點的檢測說明——明確記載“激光或鐳射燈損壞”,並告知燈光廠商已確認包間內安裝的是激光燈後,店長才表示“不推脫,會解決問題”,但雙方始終未就賠償達成一致。

法院審理:責任劃分有依據

庭審中,雙方各執一詞。某公司認爲自己無責:“我們的激光燈有合格證,入口、收銀臺都貼了提示,而且她拿不出確鑿證據證明手機是在我們這壞的。”

法院經審理查明,KTV包間確實安裝了搖擺激光燈,燈光廠商也承認“激光燈有概率損壞攝像頭”。小美提供的消費記錄、損壞前後的照片對比、與店長的微信聊天記錄等,形成了完整證據鏈,足以證明手機在KTV受損具有高度可能性。

至於提示義務,法院現場勘驗發現:大廳提示牌和“好評換爆米花”廣告混在一起,字體偏小;包間屏幕滾動提示頻次低;收銀臺警示語位置隱蔽,“不足以引起消費者重視”。

最終,法院綜合雙方過錯判定:KTV作爲經營者,明知激光可能損傷攝像頭卻未充分提示,承擔70%責任;小美在KTV長時間直播,未注意提示,自身承擔30%責任。根據手機官網公示的維修價1198元,KTV需賠償838.6元。

某公司不服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認爲一審判決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提醒:消費安全要注意

對經營者而言,合格的設備不等於盡到了安全保障義務。尤其是激光燈這類可能存在風險的設施,不僅要選合格產品,更要通過醒目提示、合理佈置等方式防範風險。

對消費者來說,在KTV、演唱會等有激光設備的場所,儘量避免用手機攝像頭長時間對準激光源拍攝,同時要留意場所的安全提示。若發生財物損壞,要及時固定證據(如消費記錄、受損物品照片、與經營者的溝通記錄等),以便維權。(楊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