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裝攝像頭“越界”或承擔刑責

來源:北京日報

如今,越來越多的公共場所和市民家中都安裝了攝像頭,隱私在不經意間被收集和曝光,引發輿論廣泛關注。昨天起,《公共安全視頻圖像信息系統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正式施行,爲攝像頭的合法安裝使用劃出“紅線”。那麼,安裝使用攝像頭需要警惕哪些法律風險?公共安全和個人隱私權又該如何平衡?

電子貓眼可能侵犯鄰居隱私權

爲了方便接收快遞等原因,很多業主在入戶門上安裝了具備錄音、錄像功能的電子貓眼、智能門鈴等。部分攝像頭的安裝位置因能夠拍攝到相鄰住戶的“私密空間”,侵犯了他人隱私權益,極易引發糾紛。

在一起相鄰關係糾紛中,孫女士和劉先生是同一樓層的鄰居,該樓層一梯兩戶,兩家入戶門東西相對,相距約2米。劉先生在自家入戶門安裝了電子貓眼攝像頭,孫女士認爲其行爲侵犯了自己的隱私權,雙方由此產生糾紛。法院審理後認爲,劉先生家門口是孫女士出入家門的必經之地,且所安裝的電子貓眼帶有攝像功能,可以對孫女士家包括出行人員、出行規律、訪客來往信息進行拍攝,這些信息具有一定私密性,且自動拍攝功能對孫女士的私人生活及心理構成侵擾,影響其生活安寧,最終法院判決劉先生拆除電子貓眼。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係。隨着互聯網和大數據技術的普及,個人信息泄露、隱私權被侵犯等問題頻發,民法典明確將“私人生活安寧”納入隱私權範疇,並擴展至私密空間、活動、信息,爲數字時代的隱私保護提供了立法基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規定,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願爲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

昨天開始實施的《條例》進一步強調了保護公民個人隱私的重要性,對能夠在公共場所安裝圖像採集設備的單位和個人進行了明確限定,對在能夠拍攝到他人隱私區域的安裝行爲予以禁止。《條例》第八條對禁止安裝圖像採集設備的公共場所區域、部位進行了列舉,包括旅館、飯店、賓館、招待所、民宿等經營接待食宿場所的客房或者包間內部;學生宿舍的房間內部,或者單位爲內部人員提供住宿、休息服務的房間內部;公共的浴室、衛生間、更衣室、哺乳室、試衣間的內部;以及安裝圖像採集設備後能夠拍攝、窺視、竊聽他人隱私的其他區域、部位。

此外,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相關法律規定請求行爲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因此,若發現鄰居安裝的家用攝像頭侵犯自身合法權益時,居民有權要求其拆除設施設備,並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自家入戶門前走廊是業主共有區域,安裝攝像頭固然能夠起到防範安全風險、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的作用,但若拍攝範圍“越界”,也存在侵犯鄰居隱私權的風險。睦鄰友好、與鄰爲善是我國的優良傳統和善良風俗,也是建設和諧、文明社區的必然要求,在自家門前安裝攝像頭前應當取得相鄰人的同意,避免滋生糾紛。

物業不正當監控業主涉嫌違法

出於安全考慮,大部分小區物業會選擇在公共區域安裝監控攝像頭,有助於維護公共秩序,預防犯罪行爲的發生。然而,有的物業公司安裝的攝像頭能夠清楚拍攝到居民住宅內部,安裝位置缺乏事先科學評估和預判,嚴重影響了居民正常的生活起居。譬如,近日被曝光的某鐵軌邊安裝的攝像頭正對附近居民住宅臥室,因攝像頭可人爲操控360度旋轉,使得居民即使白天也需要拉上屋內窗簾。

可見,即便是在小區公共區域安裝監控攝像頭,也應把握好維護公共安全和居民個人隱私的邊界,避免對業主的私人生活造成干擾。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或者權利人明確同意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爲: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寧;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條例》第三條也規定,建設、使用公共安全視頻系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適度、標準引領、安全可控,不得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不得損害個人、組織的合法權益。

攝像頭安裝不當會損害業主所享有的隱私權、肖像權、個人信息權益、住宅不受侵犯的權利、知情權與表決權等各項合法權利。物業公司安裝攝像頭時應當遵守相關規定,確保監控設備安裝位置、安裝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

此外,物業公司的攝像頭濫用行爲也易引發信息泄露等“次生災害”。有的物業公司工作人員借攝像頭窺探業主隱私,24小時監視並收集某些業主的出行信息,進而以圖文、視頻方式在羣聊內部定時彙報業主動態,非法運用監控設備,安裝用途缺乏規範。例如,某小區居民李先生因不滿物業服務發起成立業委會,物業勸阻未果,後安排工作人員自2021年3月起全天候監控李先生行程,時間跨度近兩年,同小區的部分女性住戶也受到“重點關注”,行蹤被記錄並傳播。

歐某爲了獲得某小區的業主信息,多次與該小區物業工作人員徐某接觸,商談購買事項。此後,徐某夥同李某、吳某等人,非法登錄其所在物業公司的電腦,竊取業主的行蹤軌跡、住宿等信息4000餘條,並以4000元的價格出售給了歐某。法院審理後認爲,被告人歐某等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且情節嚴重,其行爲已觸犯了刑法,構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依法應予懲處,分別判處歐某、徐某有期徒刑1年;判處李某、吳某等人有期徒刑8個月至10個月不等,並處緩刑1年。

根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中的規定,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公民個人信息類型繁多,安裝在公共區域的監控攝像頭能夠記錄下行蹤軌跡信息、住宿信息等個人敏感信息,涉及人身安全和財產安全,犯罪分子的非法獲取、出售行爲具有極大的社會危害性,易引發詐騙、敲詐勒索等關聯犯罪。日常生活中,居民在發現個人信息疑似泄露時,應當及時撥打報警電話以減少損失,謹防上當受騙。

私密場景偷拍盜攝行爲亟須遏制

從酒店民宿到公共衛生間,從試衣間到出租屋,隱藏式攝像頭如“幽靈之眼”般無處不在。一條集設備生產、非法安裝、視頻盜攝、網絡傳播與交易於一體的黑色產業鏈,正在悄悄蔓延。

部分廠家違規制造竊聽竊照設備,或將攝像頭嵌入打火機、路由器、空調等日常用品,或僞裝成普通電子元件出廠,體積微小、隱蔽性極強,且囊括遠程控制、實時傳輸、雲端存儲等多項功能,瞄準電商平臺與社交軟件爲主要銷售渠道。有的商家購入上述非法生產的攝像設備後,通過“超清錄像”“無燈夜視”等暗示性宣傳吸引買家,甚至提供“保密發貨”服務規避監管,不法分子購買後僞裝成住客將攝像頭安裝在民宿、試衣間等私密區域,拍攝高度隱私內容用於製作淫穢物品或敲詐勒索。還有的不法分子售賣原始視頻,或使用AI技術對視頻剪輯、打碼後通過短視頻平臺分銷,以牟取不正當利益。

近日,犯罪嫌疑人王某等三人因涉嫌非法使用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罪被警方抓獲並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三人借住宿之機在客房內偷裝網購監控設備,利用隱蔽攝像頭偷拍他人隱私視頻,後將視頻層層轉手、標價出售,牟取非法利益。該行爲折射出當前偷拍盜攝黑灰產業的高度專業化特點,不僅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權益,也擾亂了社會管理秩序,亟須予以取締。

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非法生產、銷售專用間諜器材或者竊聽、竊照專用器材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相關規定,若在公共場所中禁止安裝圖像採集設備及相關設施的區域安裝隱藏式攝像頭進行竊聽、竊視,不僅會面臨治安管理處罰,行爲嚴重構成犯罪的,將會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此外,部分犯罪分子在未經住宅權利人明確同意的情況下,以秘密方式潛入他人住宅並安裝攝像頭,嚴重侵犯他人的居住自由與安寧。在一起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張某、被害人王某及案外人合租,三人分別住在房屋內的不同房間。其間,張某未經王某同意,用備用鑰匙先後多次進入王某居住的房間,並在其臥室、衛生間等處安裝攝像頭,偷窺、偷拍王某的隱私。最終被告人張某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技術賦能生活的同時,亦應遵循法律的邊界。攝像頭“越界”侵害他人權益、破壞鄰里信任,甚至要爲此承擔刑事責任。居民在日常生活中存在安裝私人攝像頭需求時,應當事先確認拍攝範圍安全可控,避免拍攝他人住宅、門窗等私密空間。有關單位確出於公共安全必要需安裝監控時,應當堅持必要性、最小化以及知情同意和透明的原則,限定安裝場景以控制監控範圍。公安、市監、綜合執法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大對攝像頭黑色產業鏈的巡查、打擊力度,在源頭階段遏制潛在違法犯罪行爲。

艾麗雅

(作者單位:北京市昌平區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