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遭檢方誤關6小時 臺南男討國賠3萬元卻慘輸

記者黃翊婷/綜合報導

男子阿強(化名)控訴,今年1月間他因不實指控,遭臺南地檢署檢察官「白白關了6個小時」,事後甚至有警員上門道歉並坦言有行政上的疏失,讓他感到十分氣憤,於是決定提告要求國家賠償3萬元。不過,臺南地院法官認爲,阿強在提告國賠之前,未先踐行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的前置程序,程序不合法,最終裁定駁回。

▲阿強控訴檢方亂抓人,害他白白被關6個小時。(示意圖/VCG,與本案當事人無無關。)

阿強在判決書中主張,他因遭人誣告涉嫌妨害自由,檢方竟將他拘提長達6個小時;檢方說他收到傳票人卻未到,因此發佈通緝,事後卻有2名警員跑來跟他道歉,說是行政上有疏忽,傳票沒有拿到他這邊,他纔會遭到通緝。

阿強認爲自己無緣無故遭到通緝,還白白被關了6個小時,實際上他根本什麼都沒做,因而決定對臺南地檢署提告,要求國家賠償3萬元。

臺南地檢署則表示,檢察官合法通知阿強未到,依法核發拘票,拘提也未到,這才發佈通緝,整個過程應當沒有違誤;況且依據國家賠償法第10條規定,阿強也沒有依法先以書面向檢方請求協議賠償,所以此案起訴也不合法。

臺南地院法官認爲,阿強在本院審理期間坦承沒有先寄發書面要求檢方賠償,「我不清楚,因爲我是小老百姓,我不懂法律」,可見他在提出本件國賠訴訟之前,確實沒有踐行國家賠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的前置程序,程序難認合法。

至於阿強控訴檢方無故通緝、關押一事,法官表示,經查,阿強並未舉證證明檢察官「犯有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而且他另外涉犯妨害名譽罪,確實被起訴,檢方參與刑案執行職務均是依法而爲,並非無故抓人,最終認定阿強的主張無據,裁定駁回,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