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遭詐3次面交現金4100萬 車手遭檢方求刑6年9月

屏東中年男子遭詐3次面交現金4100萬,檢方求處26歲車手有期徒刑6年9月以上。(謝佳潾攝)

屏東26歲陳姓男子加入涉嫌假冒合法投資公司名義的詐騙集團當車手,3次向中年男子李姓被害人面交高額現金共4100萬元,檢警循線追查逮獲陳嫌,還查出陳以洗錢爲業,案經檢方偵結後,檢察官依詐欺、組織犯罪等罪起訴陳,並向法官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年9月以上,全案12日移審後,法官裁定陳續押。

起訴書指出,陳嫌經由詐騙集團指示,預先購買準備裝載贓款的行李箱,並於統一超商ibon列印僞造的投資公司工作證、存款憑證、操作協議書、保密協議書、證券交易委託書及個人資料保護聲明等虛僞文件,再由詐欺集團成員,冒用合法的投資公司名義,向李姓被害人訛稱投資可以獲利,但需入金至投資公司,導致李男誤信而在去年12月25日、30日、31日,分別交付現金2100萬元、1500萬元、500萬元給陳嫌。

李男驚覺遭詐騙後,憤而報警求助,檢警在今年1月17日循線逮捕陳嫌,檢方復訊後認陳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勾串共犯之虞,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羈押獲准。

案經檢方偵結後,檢察官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僞造文書等罪起訴陳嫌,而12日移審後,屏東地方法院裁定繼續羈押陳嫌。

屏檢表示,陳嫌還以洗錢爲業,阻礙國家追回受害款項,干擾司法機關追訴詐欺犯罪,已造成被害人財產重大損害,因此依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50條規定,具體求處有期徒刑6年9月以上,但因陳嫌在偵查中自白犯行,所以若陳嫌在審判中也自白犯行,並繳交犯罪所得,則將請法院依詐欺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