衰男遭檢方「誤關6小時」怒討國賠 法官打臉:程序不合法

臺南一名吳姓男子因被控妨害自由罪,遭臺南地檢署通緝並拘提6小時,事後他認爲自己根本沒犯罪,卻被「白白關半天」,氣得向地檢署求償3萬元。

臺南一名吳姓男子因被控妨害自由罪,遭臺南地檢署通緝並拘提6小時,事後他認爲自己根本沒犯罪,卻被「白白關半天」,氣得向地檢署求償3萬元。然而,臺南地法院審理後,直接打臉吳男,判他敗訴,關鍵原因曝光!可上訴。

吳男主張,自己因遭人誣告妨害自由,檢方未查證就將他通緝,並於今年1月3日將他拘提到案,關了6小時。後來案件審理時,法官甚至坦言「這是誣告,但無法處理」,讓他更覺冤枉。

更離譜的是,吳男指控,臺南地檢署聲稱「發了傳票但他沒到」,才依法通緝,但事後竟有兩名警員登門致歉,坦承「行政疏失,傳票根本沒送到」,讓他怒批:「根本亂抓人!」因此,他依《國家賠償法》向地檢署索賠3萬元,討回名譽與自由損失。

不過,臺南地院審理後認爲,吳男雖然自認受委屈,但根本「告錯方式」!依《國家賠償法》規定,民衆必須先以「書面」向機關請求賠償,若機關拒絕或60天內未協議,才能提告。但吳男卻跳過這步驟,直接上法院,程序上根本不合法。

此外,法官也強調,檢察官是依法傳喚、拘提、通緝,且吳男另涉妨害名譽罪被起訴,顯示檢方並非無故抓人。除非他能證明檢察官「涉職務犯罪且被判有罪確定」,否則無法成立國賠。最終,法院判決吳男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對此,法界人士分析,國家賠償案對「司法偵審行爲」的認定極爲嚴格,除非能證明公務員明顯違法,否則很難勝訴。建議民衆若遇類似狀況,應先書面向機關求償,並蒐集具體證據,否則貿然提告,恐怕只是白忙一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