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創改革再出發:擴大第五套上市標準適用範圍,引入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制度

在“科創板八條”實施一年後,科創板迎來新一輪改革。

設置科創板科創成長層的同時,科創板推出了6項改革舉措,包括:擴大第五套標準適用範圍;對於適用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的企業,試點引入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制度;面向優質科技型企業試點IPO預先審閱機制等;支持在審未盈利科技企業面向老股東開展增資擴股等活動;完善科創板公司再融資制度和戰略投資者認定標準;增加科創板投資產品和風險管理工具等。

“‘1+6’ 的新政策,可以更加精準地服務於有技術重大突破、持續研發投入和商業前景廣闊的優質科創企業。新政策讓我們充分感受到了國家對科技型企業的重視和支持力度,也讓科技型上市公司看到了更廣闊的發展空間和機會。”影石創新董事長劉靖康說。

興業證券全球首席策略分析師張憶東認爲,這些舉措有利於提升科創板乃至A股市場的活力和吸引力,有助於推進中國股市的專業性、科學性、高質量發展,有助於促進金融更好地服務於科技創新。

據第一財經瞭解,此次改革將繼續嚴把發行上市入口關,做好IPO逆週期調節,不會出現大規模擴容。

擴大第五套標準適用範圍

暫停近兩年後,證監會重啓未盈利企業適用科創板第五套標準上市,並擴大適用範圍,引發市場高度關注。

創立之初,科創板便推出了“市值+研發”的第五套上市標準,邁出境內資本市場允許無收入、未盈利企業發行上市第一步。

目前科創板第五套標準已上市的20家企業,均屬於生物醫藥行業。但自2023年6月20日智翔金泰(688443.SH)上市後,近兩年都沒有企業採用第五套標準登陸科創板。

隨着科創板新一輪改革出爐,上述現象將迎來轉機。6月18日,證監會發布的《關於在科創板設置科創成長層 增強制度包容性適應性的意見》(下稱《科創板意見》)明確,支持人工智能、商業航天、低空經濟等更多前沿科技領域企業適用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

有機構人士說,這些領域均屬於國家產業政策明確鼓勵和支持的範圍。商業航天、人工智能、低空經濟等新質生產力企業存在前期投入大、週期長、未來發展潛力大等特點,市場對相關企業適用科創板第五套標準上市融資需求較大。

他以商業航天舉例稱,商業火箭行業前期研發週期長,直到商業發射階段才能獲取批量訂單並形成規模收入。但另一方面,我國目前航天運力缺口巨大,火箭企業一旦與客戶形成穩定合作關係,其後續增長預期較爲穩定,有市場機構預計,2027年我國火箭行業市場規模將達到數百億元。

第一財經獲悉,下一步,證監會和交易所將借鑑當前生物醫藥行業適用第五套標準的做法,結合人工智能、商業航天、低空經濟等領域產業特點,成熟一個推出一個。

試點引入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制度

如何精準識別和判斷科技型企業的科創屬性和商業前景,始終是個難題。爲了解決這個難題,科創板將試點引入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制度。

從事前沿領域研發創新的未盈利企業,往往具有研發投入大、成果轉化應用週期長、研發和商業化風險高的特徵,可能在較長時間內處於虧損狀態,持續經營和盈利能力具有不確定性,但一旦成功有可能爆發式甚至指數級增長,投資風險與投資價值較難判斷。

“市場化機制在優質科技型企業識別篩選方面有獨特優勢。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是資本市場重要參與主體,往往具有較爲豐富的投資經驗,對於企業的科創屬性和未來發展潛力具有一定專業判斷能力。”上交所相關負責人稱。

他同時稱,通過參考專業機構對前沿科技的研究、專業判斷和“真金白銀”的投入,幫助投資者更好判斷企業科創屬性和商業前景,引導金融資本投早、投小、投長期、投硬科技,上交所正在研究制訂相關業務規則並將適時發佈實施。

根據上交所制定相關規則思路,明確適用要求,發行人適用科創板第五套上市標準申請發行上市的,鼓勵自主認定、自願披露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的信息。並對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從投資經驗、合規運作、獨立性等方面提出要求。

發行人披露的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信息,將作爲上交所審覈中判斷髮行人是否符合市場認可度和成長性要求的參考因素,但不作爲發行上市硬性條件。發行人未認定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不影響其適用第五套上市標準申報科創板。

同時,上交所也將通過明確合規要求、強化信息披露、夯實中介覈查責任、強化違規監管等,多措並舉落實《科創板意見》關於加強監管和建立“黑名單”制度要求。

“科創板已上市企業中約有九成在上市前獲得了私募股權基金投資。在科創板試點資深專業機構投資者制度已經具備較好基礎,同時,將試點範圍限於第五套上市標準企業,且僅作爲審覈參考,而非上市條件,也體現了穩起步實施、小切口探索的改革思路。”上述機構人士分析稱。

試點IPO預先審閱機制

在近年來的審覈實踐中,不少科技型企業提出,希望能夠進一步完善發行上市審覈機制,便利企業在正式申報前做好業務技術、上市計劃等敏感信息的管理,減少發行上市階段的“曝光”時間,降低對企業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

在此背景下,上交所借鑑境外成熟市場的經驗,在科創板面向優質科技型企業,試點IPO預先審閱機制。境外成熟資本市場有“秘密遞交”等類似機制。

6月18日,上交所新制訂的《發行上市審覈規則適用指引第7號——預先審閱》作了更爲具體的安排,首先明確了適用範圍。發行人因過早披露業務技術信息、上市計劃,可能對其生產經營造成重大不利影響,確有必要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請預先審閱其發行上市申請。

在審閱流程上,發行人參照正式申報的要求提交預先審閱申請文件,上交所參照正式審覈程序開展審閱工作,向發行人和保薦人反饋審閱意見。作爲發行人正式申報前,上交所參照審覈要求對其發行上市申請文件進行把關的一種服務,預先審閱不是企業申請發行上市的必經程序,不替代正式申報後的審覈,上交所的審閱意見也不構成對發行人是否符合板塊定位、發行上市條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預先確認。

發行人可以結合上交所的審閱意見,自行決定是否正式申報。“需要強調說明的是,無論發行人的發行上市申請是否經過預先審閱,正式申報後上交所都將嚴格遵循現有規則、程序和時限要求開展審覈工作,不會降低發行上市審覈標準。”上述上交所相關負責人稱。

預先審閱期間,相關申請文件、預先審閱的過程、結果等不對外公開;正式申報IPO後,發行人不僅要依法依規履行各項信息披露義務,還要將預先審閱階段的問詢和回覆一併對外披露,接受市場監督。

據第一財經瞭解,證監會及交易所也將多措並舉保障審覈質量和投資者知情權。一方面,發行上市審覈標準不降低。無論企業是否經過預先審閱,提交發行上市申請後,上交所都將嚴格遵循現有規則、程序和時限要求開展審覈工作。另一方面,信息披露義務不減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