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教召藉口有請假卻無下文 後備軍人慘了判決出爐

拒教召藉口有請假卻無下文,後備軍人慘了判決出爐,被依妨害教育召集罪判刑4月。(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後備軍人阿國(化名)因爲教育召集未依規定報到,遭檢方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提起公訴,雖然他矢口否認犯行,還辯稱有透過父親請假,但相關證據打臉他的說詞。法院認定他「刻意閃躲、不思悔改」,依妨害教育召集罪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

判決書指出,阿國身爲後備軍人,依規定應於去(2024)年9月到報到。召集令早在同年7月29日寄達阿國的住處,並由他的父親代收。不過,到了報到日,阿國並未出現,之後也未補辦請假手續。檢警追查發現,阿國明顯意圖規避兵役義務,構成《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的行爲。

阿國到案後堅稱「知道要去教召」,但阿國辯解,他有請父親幫忙請假,只是都沒有下文。而阿國的父親則表示,他確實收到召集令,還有轉傳訊息給阿國,並告訴妻子要和阿國確認,但是阿國一直沒回家拿召集令。

法官審酌,阿國明知自己是後備軍人,應遵期接受教育召集,卻故意缺席,嚴重影響國防安全及後備戰力整備,犯後仍矢口否認,態度不佳。日前依法宣判,阿國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判處有期徒刑4月,可易科罰金,每日折算1000元。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6條》意圖避免教育召集或勤務召集,而有下列行爲之一者,處 3 年 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除役、轉役或免除召集原因。 二、毀傷身體。 三、拒絕接受召集令。

四、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五、使人頂替本人應召。 無故不參加點閱召集,或意圖避免點閱召集,而有前項第 1 款 至第 3 款及第 5 款行爲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科新臺幣 9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