僅因欠債… 生日當天慘遭電擊虐死 主嫌二審仍判無期徒刑

23歲男子曾仁宏與李姓男子有債務糾紛,曾在李生日當天約李談判,還找來3名友人到場;4人與李一言不和,分持棍棒、刺青針毆打、刺擊李身體,持電擊棒電擊,並將延長線放在李的身上通電,最後因電流通過心臟休克死亡,曾一審被判無期徒刑,不服上訴,臺南高分院今駁回上訴。

原審認曾仁宏、張峻嘉、黃信雄及李家瑞等人依共同犯傷害致死罪,曾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張判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黃14年6月刑;李14年刑,曾等4人均不服上訴,均遭高分院駁回,維持原判決。

曾仁宏僅就量刑上訴,指有意願賠償被害人家屬,且原審適用自首卻未予以減刑及依累犯加重其刑有所不當,請求從輕量刑。李、張及黃主張相關證人證詞均存在有瑕疵或有證明力不足,均主張無罪。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曾是先將本案重要證據湮滅後始前往警局自首,且他到案後對犯案經過未能清楚交代,致其自首對司法資源節省也無助益。是原審認被告固符合自首要件,然其自首欠缺真誠悔悟的態度,對事實釐清、司法資源的節省,也無任何幫助,故未予減刑,自屬適法,且無濫用其裁量權。

合議庭指出,原審考量曾在本案犯行的參與程度,及與量刑有關的一切情狀,量處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是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以多數決方式決定,且經核並未逾越傷害致死罪法定刑範圍,且依原審量刑理由,已屬情節最爲重大案件。

同時,考量被害人家屬在原審所表達出對於被害人遭本案傷害致死強烈被害情感等情,量刑適法有據,並符合一般國民法律情感,也無裁量權限濫用之情。曾雖有意願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但告訴代理人明確表示被害人家屬不願與曾仁宏談和解,希望維持原審量刑。曾上訴主張原審量刑過重,爲無理由,應予駁回。

此外,李家瑞、張峻嘉、黃信雄部分,原審訴訟程序無違背法令違誤;原審認定事實、適用法律,均無違背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原審科刑也無所憑事實錯誤或裁量失當,且告訴代理人代表告訴人到庭陳述意見時,也僅表示希望能維持原判決,並駁回3人上訴。原審判決後,有關量刑基礎均無任何變動,自應予維持,李等3人上訴意旨,均爲無理由,應予駁回。

臺南高分院今宣判,駁回曾仁宏、張峻嘉、黃信雄及李家瑞等人上訴,分別維持無期徒刑、無期徒刑、14年6月刑及14年刑,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