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談判虐死債主」4煞上訴遭駁回 2人仍判無期徒刑
▲臺南高分院駁回曾仁宏等4人上訴,仍維持一審原判。(記者林東良翻攝)
記者林東良/臺南報導
臺南市新營區2024年發生一起債務糾紛虐死命案,曾仁宏等4人邀債主「談判」卻聯手持棍棒、電擊棒凌虐對方致死,被臺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依傷害致死罪重判無期徒刑及14年徒刑不等,4人不服提上訴,高等法院臺南分院28日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全案可上訴。
判決資料指出,主嫌曾仁宏與李姓被害人之間有債務糾紛,於2024年2月1日晚間邀李男到新營區住處談判,期間張峻嘉、李家瑞、黃信雄亦在場。4人談判不歡而散,竟共同基於傷害犯意,持棍棒、刺青針、電擊棒等物毆打李男雙手、雙腳、肩膀、口部等部位,甚至拆解延長線通電電擊,致被害人傷重送醫不治,死因爲多發性鈍傷與電擊傷引發心因性休克。
臺南地院國民法官法庭去年審理後,依傷害致死罪判處曾仁宏、張峻嘉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李家瑞有期徒刑14年,黃信雄有期徒刑14年6月,4人認判刑過重均提上訴。
臺南高分院審理後指出,曾仁宏雖自首,但在湮滅證據後纔到案,且供述模糊,對事實釐清無助,並非真正悔悟,因此原審未減刑並無不當。法院並指,曾仁宏過去曾犯傷害罪,出獄未久又重施暴行,顯見「刑罰反應力薄弱、不知悔改」,量處無期徒刑屬情節最重、合法合理。
至於李家瑞、張峻嘉、黃信雄3人上訴主張「未共謀」、「未參與」,法院認爲,原審依監視器影像、證人證詞與行爲分工綜合判定,三人皆與曾仁宏共同傷害,並無違反經驗與論理法則;另量刑程式亦符合法律,未見裁量失當或過重。
高院最終認定,原判決事實認定及法律適用均無違誤,量刑也未逾越法定範圍,遂駁回全數上訴。該案可再上訴最高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