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車手頭疑侵吞500萬 遭電擊、淋熱水虐死!5煞重判無期徒刑

▲林姓少年車手頭遭虐殺致死棄屍案判決出爐,圖爲謝姓男子(白衣)等人被移送畫面。(資料照/記者沈繼昌翻攝)

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高雄市籍林姓少年於2023年6月間被詐騙集團懷疑侵吞500萬元贓款,以謝姓男子爲首詐團歸咎於林,後得知林姓少年在桃園市大園區某處躲藏,林男等人強押林少至高雄市阿蓮區某處凌虐致死後棄屍偏僻山區;桃園地院審理後今(8)日宣判,被告謝男、莊男、陳男、蔡男、郭男等5人犯三人以上攜帶凶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私行拘禁致死罪,各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其餘被告則分別判處13年6月不等,本案仍可上訴。

桃檢檢察官陳嘉義指揮桃園市警局大園分局、高雄市警局刑警大隊共同偵辦林姓少年遭擄人虐殺致死案件,專案小組查出以被告謝姓男子自組詐騙集團,因有500萬元損失,歸咎於時年17歲林姓少年車手頭侵吞,以此逼迫林賠償,2023年6月7日晚間7時許,在桃園市大園區某超商前,發現躲藏中林姓少年後,強押上車至高雄市阿蓮區某宮廟附近巷內毆打,再將林轉載至高雄市鳥松鄉某鐵皮工廠,持續以電擊棒、打火機燒灼、熱水澆淋等方式虐打,逼迫其賠償繳付侵吞款項。

未料,翌日下午4時許,被害林姓少年因遭虐待毆打,全身大面積瘀傷與多處燙傷,且出現大量內出血導致身亡,謝男等人爲隱瞞罪行,駕車載運林姓少年屍體至高雄市杉林區某偏僻山區邊坡丟棄。林姓少年母親曾接獲被害人兩度來電索款而報警求助,經報請桃園地檢署指揮偵辦,因林姓少年遭擄後即不久即遇害,未能及時救援,桃檢將謝男等12人依涉犯刑法第347條第2項之擄人勒贖致死等罪嫌起訴。

桃園地院審理時,被告謝男等人僅坦承妨害自由等犯行,就毆打、凌虐被害人林姓少年部分則矢口否認,辯稱林姓少年所傷勢是其他在場之人毆打,當時場面很亂,不記得是誰打的,林姓少年受傷與死亡部分,均與自己無關等語;法官根據比對被告等人供述、證人證詞、被害人大體傷勢等證據資料,被告犯行均堪認定。

法官合議庭審酌,被告等人之犯罪情節,對被害人及其家屬造成無法回覆之傷害及巨大痛苦,被告等人臨訟之時尚互相推諉,致被害人母親蒙受二度傷害,被告謝、莊、陳、蔡、郭等人,參與程度及凌虐手段最爲深入且兇殘,已構成對社會重大危害,必須永久隔離,以防再犯。其餘被告亦綜合考量參與程度、犯罪手段則分別量刑。

法官審結,被告謝、莊男犯三人以上攜帶凶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私行拘禁致死罪,各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又共同犯遺棄屍體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6月,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被告陳、蔡、郭犯三人以上攜帶凶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私行拘禁致死罪,各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同案被告吳男犯三人以上攜帶凶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私行拘禁致死罪,處有期徒刑11年;被告李、張、李犯三人以上攜帶凶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私行拘禁致死罪,各處有期徒刑13年6月;被告吳男幫助犯三人以上攜帶凶器對被害人施以凌虐私行拘禁致死罪,處有期徒刑5年;被告馬男、許男共同犯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各處有期徒刑2年10月;被告蔡男、陳男、許男、蔡男共同犯以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罪,各處有期徒刑1年10月;另同案被告王男與謝男經法官審理後,認檢察官之舉證尚不足以使本院產生有罪之心證,爰爲無罪諭知,本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