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豁免計入不動產放款天條 新青安貸款添活水

銀行法第72條之2規定,商業銀行辦理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的總額,不得超過放款時所收存款總餘額及金融債券發售額的3成,以確保銀行授信不過度集中於長天期的授信與不動產,分散放款業態風險。

考量部分銀行配合政策辨理各項自用住宅貸款,致使依不動產放款天條規定計算的比率偏高,民衆向各分行申請辦理自用住宅貸款時,銀行多以額度受限等理由無法受理。經跨部會協商並取得共識,金管會決議將新青安貸款納入豁免計入銀行法第72條之2。

童政彰強調,此次排除祭入新青安貸款的目的,是避免讓有自住、首購、有實際需求的年輕人不會因此無法買房。先前確實發生一些背離政策用意的狀況,財政部也邀請公股進行管控措施,強化徵審與貸後查覈,截至7月底已追回5421件、金額達1億348萬元。

童政彰指出,目前新青安貸款已迴歸自住需求等正軌,39歲以下的貸款人佔73%,顯示受益族羣以青壯年爲主,已符合政策目標,且房貸逾放比也遠低於一般授信案,目前僅約0.08%、遠低於整體授信的0.16%。

而不動產放款天條規定比例不得超過3成,童政彰表示,通常銀行內規會更嚴格,整體國銀依銀行法72條之2計算的比率爲26.04%,其中八大行庫約27.61%,過去1年公股新青安每月額度約300~500億元,預期將可滿足相關需求。

同時,金管會重申銀行應建立妥適的金融商品銷售文化及法遵制度,辦理房屋貸款業務時,不能以購買房貸壽險商品做爲貸款的搭售條件、或於貸款過程中不當勸誘,將透過日常監理及金融檢查,督導各銀行落實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