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商協會:主承銷商不得以低於成本的承銷費報價參與債券項目競標
北京商報訊(記者 孟凡霞 實習記者 周義力)7月30日,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以下簡稱"交易商協會")官網發佈《關於規範銀行間債券市場簿記建檔發行及承銷有關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自2025年8月11日起執行。《通知》指出,加強銀行間債券市場承銷報價管理。銀行間債券市場主承銷商應建立健全承銷報價內部管理制度,綜合評估項目成本、合理確定報價,不得以低於成本的承銷費報價參與債券項目競標。發行人應當按照市場化原則,合理設置比選評分指標,不得干擾主承銷商獨立、客觀的報價決策。
規範銀行間債券簿記建檔申購要求。《通知》鼓勵投資人儘早提交申購需求。承銷機構應使用符合《關於規範銀行間市場交易即時通訊工具使用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的即時通訊工具做好申購環節信息留痕。簿記建檔截止時點前1小時內撤銷申購訂單或以修改形式變相撤銷申購訂單的,簿記管理人應實時進行公告,並在交易流通首日前向交易商協會書面報備。
同時,完善債務融資工具簿記建檔定價機制。《通知》指出,發行人、主承銷商應遵循市場化原則,在充分詢價基礎上合理確定簿記建檔利率(價格)區間,利率(價格)區間應包含發行人可比債券利率或市場公允價格水平。主承銷商開展餘額包銷的,應在規定的簿記申購時間結束後進行,包銷規模不得擠佔有效申購投資者認購規模,餘額包銷申購利率原則上應按照簿記建檔利率區間上限確定。
在債務融資工具發行信息披露方面,《通知》提到,主承銷商應高度重視債務融資工具發行與銷售業務,提高市場化發行服務質量和規範化水平。債務融資工具涉及主承銷商餘額包銷、自營投資的,發行人應在發行情況公告中披露相關情況,交易商協會將持續監測並定期公示。加強債務融資工具分銷管理。承銷機構應按要求錄入分銷相關信息,並確保錄入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
爲優化債務融資工具註冊發行階段主承銷商團機制。《通知》要求,發行人開展統一註冊或分品種註冊債務融資工具,可在註冊階段設立主承銷商團,完成註冊後不得新增主承銷商團成員。已完成統一註冊債務融資工具的,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換髮註冊通知書。
具體來看,發行人發行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含永續票據),可從主承銷商團中選聘不超過兩家擔任當期主承銷商。如單期發行規模在20億元及以上且不足50億元的,可選聘不超過三家擔任當期主承銷商;如單期發行規模在50億元及以上的,可選聘不超過四家擔任當期主承銷商。
發行人發行定向工具、資產支持票據(含資產支持商業票據)、資產擔保債務融資工具,可從主承銷商團中選聘一家或多家擔任當期債項主承銷商。民營企業註冊各品種債務融資工具,可在註冊階段設立主承銷商團,完成註冊後可結合實際需要變更(含新增)主承銷商團成員。每期發行時,可從主承銷商團中選聘一家或多家擔任當期債項主承銷商。
交易商協會強調,接受對於發行承銷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等行爲的投訴和舉報,包括但不限於發行人和承銷機構違規干擾債券發行定價、惡意排除市場化申購訂單,主承銷商以低於成本的承銷費報價,發行人干擾主承銷商承銷費報價等行爲。投訴和舉報查實的相關情況將記入誠信記錄檔案,並適時進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