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擬修法打擊離島船隻走私 情節重大將沒收駕照最長5年

▲離島地區走私猖獗,去年7月金門船隻被查獲走私烏龜、蜥蜴等動物。(圖/記者林名揚翻攝)

記者周湘芸/臺北報導

近年離島地區走私猖獗,爲有效遏止相關情形,交通部預告修正「船員法」,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若私運貨物,除原先的警告及記點處罰,增訂情節重大者將收回駕駛執照3個月至5年;情節較輕者則維持處警告或記點,2年期間內記點3次者,收回其駕駛執照3個月。

交通部表示,爲有效遏止近年離島地區走私猖獗情形,並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比例原則,配合海洋委員會加嚴防堵走私規定,預告修正「船員法」,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有航行於未經覈定的船舶適航水域,或私運貨物情節輕微者,處警告或記點;警告3次相當記點1次,2年期間內記點3次者,收回其駕駛執照3個月。

交通部指出,駕駛若利用遊艇或動力小船私運貨物情節較重者,比照私運槍械、彈藥、毒品或協助偷渡人口,除原先警告或記點處罰,增訂收回其駕駛執照3個月至5年。

交通部也說,爲加強改善違規事項,保障船員權益,僱用人未給付船員薪資、岸薪及加班費;未符合特定航線船員工作時間、輪班、有給年休、請假、出勤紀錄等規定,除原先罰則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此次修法增訂屆期未改善者,將按次處12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處有關船舶30日以下停航。

交通部指出,爲擴大我國籍船員就業機會,此次修法也新增有關船員招募機構設立及應配合航政機關實施檢查規定,其中,增訂船員招募機構設立許可,並要求招募機構須配合檢查,檢查不合格者得停止一部或全部營業,另授權航政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專業民間機構、團體辦理檢查。

另外,航港局表示,現行「客船管理規則」規範客船開航前需依客船航前查驗紀錄表完成7大項準備工作,過去依據不同航線,需遵循的項目有所差異,像是國際線需遵循7大項,國內線僅需遵循5大項,近日也預告修正「客船管理規則」,合併第34、35、36條,所有航線均需確認7大項規定,另新增2項,包括航行計劃與船員酒測、及客船檢查記錄簿。

航港局也說,爲建構安全乘船環境,以利海事災害防救,航政機關已建置載客船舶乘客名冊登載雲端平臺管理系統,規定國內客船統一上傳乘客名冊。爲促使船舶所有人加強營運管理作爲,確保乘客名冊正確性,此次也增訂第37-1條,由船長或其指定人員實施登船前身分覈對及依航政機關指定格式上傳數位化乘客名冊。

航港局指出,若違反規定依據船舶法可開罰船舶所有人或船長6千元至6萬元。除了第37-1條需備有乘客名冊自發布起3個月後實施,其餘皆爲發佈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