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大昂立信披違規被處罰,受損股民可索賠
記者 秦楚遠
一、證監會下發處罰決定書
2023年11月7日,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簡稱:交大昂立;證券代碼:600530)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下發的《行政處罰決定書》(滬[2023]40號)、(滬[2023]41號)、(滬[2023]42號)、(滬[2023]43號)、(滬[2023]44號)。此前,交大昂立於2023年5月12日收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立案告知書》(編號:證監立案字0032023015號)。
交大昂立表示,《決定書》中涉及的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公司 2022年年度報告情形已消除,公司已於2023年8月31日披露了相關定期報告。上述行政處罰不會對公司生產經營及持續發展造成重大影響。公司後續會不斷強化內部治理的規範性,並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二、未在法定期限披露年報
2023年4月29日,交大昂立發佈《關於無法在法定期限內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報告暨公司股票停牌的公告》,披露公司無法在2023年4月30日前披露經審計的2022年年度報告及2023年第一季度報告,公司股票於2023年5月4日起停牌。2023年8月31日,交大昂立披露2022年年度報告。綜上,截至2023年4月30日,交大昂立未在法定期限內披露公司2022年年度報告。
上述事實,有公司相關公告、相關情況說明、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等證據證明,足以認定。交大昂立上述行爲違反《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所述“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行爲。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爲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上海證監局決定,對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的罰款。
三、受損投資者維權通道
衡財保?煒衡金融315團隊的鄧律師(tz315-wh)表示,初步判斷在2017年4月22日到2023年4月26日(含當日)期間買入股票,並於2023年4月27日之後賣出或繼續持有該股票的受損投資者,可以加入索賠(最終以法院判決爲準)。
目前,交大昂立的索賠正在徵集中,受損股民可聯繫衡財保·煒衡金融315團隊(tz315-wh),諮詢是否符合索賠條件及流程。律師費在投資者實際獲賠後收取,前期不收取任何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