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法院發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先行判決典型案例
2月28日,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適用先行判決典型案例。
一、分段解紛提質效 破解僵局助重生——某房地產公司訴某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0月,某房地產公司與某建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房地產公司將某商品房項目發包給建設公司施工。後因合同履行發生爭議,雙方均認爲對方存在違約情形,導致剩餘工程停工,遂分別向對方發函解除合同。此後房地產公司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判令建設公司移交施工資料、配合註銷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建設公司提起反訴,請求確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判令房地產公司支付工程欠款9649萬餘元及利息、賠償停窩工損失、支付因合同解除而發生的撤出費用及其他損失。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工程已停工許久,雙方均向對方作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爲防止當事人損失進一步擴大,避免該小區長期無法交付影響購房人權益,法院多次組織現場覈查,形成材料清點清單,並於案件受理後三個月內先行作出民事判決,確認案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判令建設公司移交施工資料並配合辦理施工許可證註銷手續。該案先行判決作出後,雙方當事人及時進行了施工資料及場地交接。後房地產公司引入新施工方並推動項目復工續建,數月內順利完成剩餘工程建設並向一千餘戶購房業主交付房屋。
(三)典型意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涉及衆多利益主體,一旦合同陷入履行僵局,不僅導致發包人和承包人等合同主體利益受損,還會對購房人、農民工的合法權益產生不利影響。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適用先行判決制度破解施工僵局,有效保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的典型案例。案件審理過程中,針對涉案工程長期停工、雙方當事人爭議頻發、合同履行陷入僵局的情形,人民法院通過先行判決解決無爭議問題,及時確認合同解除並判決移交施工資料、配合辦理施工許可證註銷手續,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避免訴訟週期冗長造成的資源虛耗,有效避免了雙方當事人的損失持續擴大,爲推動工程復工續建、保障項目及時交付掃清障礙,實現“審理一案、盤活兩企、惠及多方”的共贏效果。
二、先行確認無爭議工程款 保障農民工工資及時支付——某工程公司訴某裝飾公司等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初,某裝飾公司承包了某小區的外牆真石漆等工程,後將上述工程的勞務和輔材分包給某工程公司施工。2023年5月,工程公司施工完畢。裝飾公司先後就結算及付款事項對工程公司作出承諾,但其未按承諾履行付款義務。2023年12月,工程公司訴至法院,請求裝飾公司支付工程款114萬餘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二)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訴訟請求涉及拖欠農民工的勞務費,且施工企業面臨資金週轉困難。爲保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及時有效實現,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對工程量、工程造價、已付工程款進行覈對,最終確認合同範圍內的工程造價及已付工程款數額,但工程增量部分仍需委託司法鑑定以確定工程造價。爲及時迴應各方訴求,特別是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法院於2023年12月19日先行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裝飾公司支付工程公司工程款35萬餘元及利息。先行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後工程公司撤回了本案其它爭議部分的訴訟請求,表示願與裝飾公司協商解決。
(三)典型意義
保障農民工等建築工人合法權益,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審理中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本案被告存在拖欠工程款的情況,導致原告未能及時支付農民工工資,鑑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所涉事實短時間內難以全部查清,人民法院對案件無爭議事項先行判決,以縮小爭議範圍,減少雙方分歧矛盾,有效保障了農民工工資權益的快速兌現。同時,該案先行判決也推動了雙方協商解決剩餘爭議部分訴訟請求,避免因啓動鑑定程序進一步增加當事人的訴訟成本。
三、巧解樓盤“停工結” 保障交房護民生——某置業公司訴某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某置業公司與某建設公司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約定由建設公司承建某住宅小區項目,計劃開工日期爲2021年12月5日,竣工日期爲2024年1月31日。置業公司已對部分商品房進行預售,約定的交付時間爲2024年6月30日前。2023年4月起,因雙方發生糾紛,項目停工,經置業公司多次催告後仍未恢復正常施工。2023年6月19日,置業公司向建設公司發出《施工總承包合同解除通知書》,並訴至法院,請求確認雙方《施工總承包合同》已解除,建設公司給付擅自停工損失、違約金等;建設公司提出反訴,請求繼續履行《施工總承包合同》、給付工程款、利息及違約金等。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審理認爲,置業公司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雙方產生了糾紛並已停工數月,建設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工期順延合理情形,經發包方多次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恢復正常施工狀態。置業公司關於確認《施工總承包合同》解除的訴訟請求,符合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依法應予支持。一審法院遂於2023年8月23日先行作出民事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施工總承包合同》已於2023年6月20日解除,並對雙方其餘訴訟請求繼續審理。建設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於2023年10月26日作出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後建設公司退場,置業公司取得新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新施工單位進場復工續建,工程順利竣工驗收。2024年10月,案涉房屋在延期四個月後陸續交付購房人。
(三)典型意義
住宅項目的正常施工和交付關乎購房人切身利益。本案中,因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雙方矛盾激化,施工已停滯數月,施工合同陷入履行僵局,工程已確定無法按期竣工驗收並向購房人交付。雙方當事人訴至法院後,因爭議較大而申請啓動鑑定程序,在鑑定和一審、二審等程序期間,案涉工程可能長期停工,造成當事人及購房人損失持續擴大。因此,確認施工合同解除具有緊迫性和正當性。因法院已經組織鑑定機構現場開展工作,先行判決解除合同,不影響案件其他部分的審理。通過先行判決的適用,人民法院及時迴應確認合同解除的訴訟請求,使當事人從難以繼續履行的合同中抽身,促成未完工程復工續建和商品房的儘早交付,在避免當事人損失擴大的同時,實現保障購房人權益的良好社會效果。
四、二審先決減訴累 精準發回穩預期——某安裝公司訴某建工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1年,某建工公司承包某廣場建設工程後,將部分工程分包給某安裝公司。工程竣工驗收後,雙方對工程款數額以及窩工補償發生爭議,安裝公司訴至法院,要求建工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補償窩工損失等。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經審理,於2020年12月31日作出民事判決:建工公司給付安裝公司工程款200萬餘元及利息、窩工補償1011萬餘元。建工公司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認爲,鑑於一審法院對工程款及利息部分欠付事實已經查明,且雙方就該部分判決結果並無爭議,遂於2021年8月16日先行作出民事判決,維持一審判決有關工程款及利息的判項。針對窩工補償部分,因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需通過鑑定確定,於同日作出民事裁定,將該部分發回重審。該案發回重審後,一審法院積極組織雙方對窩工補償部分進行協商,最終雙方達成庭外和解。一審法院於2022年1月18日作出民事裁定,准予安裝公司撤回窩工補償部分的起訴。
(三)典型意義
二審程序適用先行判決制度,對縮短全案爭議解決週期、及時定分止爭,具有顯著意義。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事實繁雜,爭議焦點較多,當事人提起上訴有時僅系對部分裁判結果不服,一旦案件進入二審、發回重審等程序,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將長期處於不穩定狀態。本案中,原被告就工程款達成一致意見,對一審判決的部分內容並無異議。爲減輕當事人資金壓力,人民法院在二審中依法適用先行判決制度確認雙方無爭議的事項,最大限度保障工程款債權儘早實現。同時,明確限縮重審的審理內容,顯著提升了審判效率,減輕了當事人的訴累。本案發回重審後,工程款部分的有效解決緩和了雙方矛盾,當事人對未經判決的窩工補償部分也形成了合理預期,進而達成庭外和解,最終有效化解矛盾,實現案結事了。
五、“部分調解+柔性保全”共紓企業資金壓力——某建工集團訴某材料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某建工集團與某材料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由建工集團承建材料公司的鑄造車間、材料倉庫等工程。工程於2021年12月完工並經竣工驗收合格。因材料公司欠付工程款,建工集團訴至法院,請求判令材料公司向其支付工程款1923萬餘元,並確認建工集團在欠付款範圍內享有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
(二)處理結果
法院在該案審理過程中,通過組織調解,促成原被告就雙方無爭議工程款部分先行達成調解協議:材料公司分期給付建工集團工程款1843萬餘元,建工集團收到材料公司首筆工程款後三日內向法院申請解除本案對材料公司所有財產的查封保全措施。在案件後續審理中,因雙方實際履行調解協議,協商不再進行司法鑑定,對有爭議的工程量及相應價款達成一致意見。法院遂作出民事判決,確認建工集團就案涉工程款在其施工部分享有優先受償權。該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未上訴。
(三)典型意義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中,因案件審理週期較長,部分企業可能因回款困難或長期被保全面臨資金壓力。部分調解和先行判決的運用,對於縮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案件解紛週期、平衡當事人利益、優化營商環境具有重要意義。本案中,人民法院積極促成當事人就無爭議事項達成調解,幫助施工企業快速回籠資金,減輕當事人資金壓力。同時,調解協議約定在先行支付部分工程款後解除全部保全措施,既保障了施工企業的權益,也有效避免了對被保全企業的正常生產經營造成影響。人民法院通過採取“部分調解+柔性保全”舉措,有效緩和了當事人矛盾,爲該案後續審理中雙方對爭議工程款達成一致奠定了良好基礎。
六、調解先行明確修復義務 實質解紛實現“物盡其用”——李某某訴某資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6月,某資源公司與李某某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就李某某承建某工程事宜達成協議。2014年10月,李某某將部分工程轉包給謝某某,並簽訂了《協議書》。其後,各方對於該工程的款項結算等問題產生爭議,李某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資源公司支付欠付款項及利息。
(二)處理結果
法院經審理查明,涉案項目部分工程的實際施工人系謝某某,謝某某與本案原被告之間曾就工程質量產生爭議,爲保障該項目的順利驗收,促進矛盾糾紛實質化解,法院依法追加謝某某作爲第三人蔘加訴訟。經法院主持調解,李某某、資源公司、謝某某就工程繼續施工方案等無爭議的部分先行達成調解協議,約定由謝某某對工程進行修復並辦理後續手續,資源公司在工程修復後支付工程欠款等。調解協議達成後,工程經修復完畢並驗收合格。後法院就其餘爭議部分作出民事判決,判令資源公司向李某某支付39萬餘元欠付款及利息。
(三)典型意義
保障工程質量安全是建設工程的生命線,是處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首要價值選擇。本案人民法院通過先行組織調解實現“爭議分層化解”,成功破解建設工程領域“質量瑕疵僵局”,是運用先行判決理念與實質解紛理念協同發力的典型實踐。針對本案工程質量、衍生訴訟等問題,人民法院精準把握各方訴求,主持各方就部分關鍵爭議達成調解協議,將修復結果與工程款支付直接掛鉤,在維護施工方權益的同時,也倒逼其嚴格履行質量責任,有力保障了建築工程質量安全,爲後續爭議及衍生訴訟的解決奠定基礎。涉案工程經修復後重新投入使用,激活了閒置資產的社會價值,爲類案處理打造了“修復式解紛”的範例。
文/蘇高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