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縣水上鄉鴿寮殺人案迄今尚未和解賠償 高分院仍判14年
王姓男子與前女友黃女有感情糾紛,陳姓男子等人爲她出氣在網路和王男互嗆,雙方於去年11月間相約於水上鄉一處鴿寮談判,王涉嫌持刀刺向陳,陳送醫不治,一審認王犯殺人罪判刑14年,檢辯均上訴,高分院認他與被害人家屬迄仍未達成和解,在科刑重要事項未改變下駁回上訴。
臺南高分院合議庭指出,王男坦承犯行,且僅就量刑上訴,檢察官也僅就量刑上訴。合議庭認爲,王男犯罪情節非輕,造成嚴重實害,侵害法益情節嚴重等情,並無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酌減其刑適用,王男上訴主張應適用刑法第59條減輕其刑,並無理由。
合議庭指出,原審國民法官法庭對被告量處有期徒刑14年,所審酌各款量刑因子及說明事項,並無違誤,所量處刑並未逾越法定刑範圍,也無任何明顯裁量逾越或濫用情形,應屬原審量刑職權適法行使,且第一審國民法官法庭依其法庭內眼見所聞,進而形成本案量刑事實,對於何者重要量刑因子而於量刑時予以考量,及其評價權重,本應高度予以尊重。
至於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原判決未審酌訴訟參與人代理人所陳述科以無期徒刑意見,尚有誤會,且不足爲原審量刑裁量失當認定。
合議庭認爲,王男於原審僅承認間接殺人故意,上訴後就原審認定犯罪事實即直接殺人故意已不再爭執,僅就量刑上訴,原判決縱未及審酌此項事由,然而,王男與被害人家屬迄仍未達成和解或賠償,因其他科刑重要事項並未改變情形下,僅因王男不再爭執直接殺人犯意,尚不足以動搖原審量刑基礎及科刑結果。
臺南高分院認爲,王男與被害人家屬迄仍未達成和解或賠償,因其他科刑重要事項並未改變情形下,駁回上訴,仍維持14年刑度,全案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