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洗錢案北院更一審又判免訴 檢上訴高院今完成分案

前總統陳水扁涉犯洗錢防制法案,臺北地方法院以追訴權時效2016年9月25日已完成,判免訴,臺北地檢署上訴,臺灣高等法院撤銷發回,詎料北院又判免訴,北檢再次上訴。高院今以人工方式公開抽籤,抽中祥股林呈樵爲受命法官,合議庭由廖建瑜擔任審判長,陪席法官爲文家倩。

陳水扁被控在「臺北101」前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中犯洗錢罪,因身體因素,案子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一拖多年,北院合議庭去年5月20日認定洗錢案追訴權時效於2016年9月25日已完成,判陳免訴。

北檢不服而上訴,高院認爲北院既然無困難,在認爲陳水扁原停止審判的原因消滅而想要做終局裁判前,應使訴訟參與人有表達意見的機會,而得透過法院「繼續審判」的裁定、到庭陳述意見或其他避免突襲裁判的方式,以符合公平法院所應遵循的正當法律程序,並保障當事人的聽審權等訴訟程序權益。

高院認爲北院未遵循這些法律程序,讓檢察官、被告或辯護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98條之1規定表達意見,檢察官上訴有理,去年8月28日撤銷、發回。

北院更一審仍認爲陳水扁雖因疾病無法到庭,但被訴之罪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去年12月31日不經言詞辯論逕判免訴。北檢不服氣,再次上訴,高院今天因此抽出刑事庭今年度「上訴字第1735號」案合議庭。

此外,陳水扁還有侵佔總統府公文、二次金改國泰並世華、教唆僞證3案未審結;這3案分別在2013年12月20日、2015年8月31日、2014年1月28日裁定停審。

前總統陳水扁涉犯洗錢防制法案,臺北地方法院兩度以追訴權時效已完成判免訴,臺北地檢署再次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今抽出承審合議庭成員。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