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陳敏薰買官案!陳水扁被控洗錢一審獲判免訴 檢上訴駁回

▲前陳水扁被控涉及洗錢罪嫌,因時效完成,高等法院判決免訴。(圖/記者周宸亙攝)

記者吳銘峰/臺北報導

前總統陳水扁所犯前臺北101董事長陳敏薰買官案,雖然部分己定讞,但洗錢部分卻因爲他的身體因素,自2015年就停止審判,臺北地院先前針對此部分認爲追訴時效已經完成,判決免訴,但檢方不服提起上訴,高等法院審理後,認爲本案確實時效已經完成,因此駁回上訴,全案還可上訴。

本案起源於中華開發金控公司前董事長劉泰英,在2004年間因案須繳納保證金,當時曾向陳敏薰的父親陳重義借款。劉泰英因此於2004年3月間,指示秘書先將投資的基金贖回,所得款項匯入兒子劉昭毅的帳戶內,再於2004年4月1日自該帳戶提款3000萬元,並簽發面額3000萬元支票1張交給陳敏薰。

而陳敏薰爲了鞏固2003年6月間搶下的開發金董事長職務,指示助理將本張面額3000萬元的支票,改簽分爲3張面額1000萬元的支票,並在2004年4月1日到6日某天內,指示秘書將1張面額1000萬元的支票,送進當時第一夫人吳淑珍所在的總統官邸內。果然,當年5月間,陳水扁就安排陳敏薰出任臺北101首任董事長。

吳淑珍收下陳敏薰的賄賂後,之後又於龍潭購地弊案中收受賄賂,幾筆賄賂最後轉存到胞兄吳景茂名下,成爲6筆、共計1740萬元的定存。檢方查證屬實後,依洗錢罪將陳水扁夫婦起訴。

但本案進入臺北地方法院審理時,北院因爲陳水扁身體因素,在2015年5月13日裁定停止審判,不過北院在總統賴清德上任後,今年520就職時,認爲本案追訴權時效已於2016年9月25日完成,判決本案免訴。但案件上訴二審後,高等法院撤銷發回北院更審。

臺北地院更審於今年1月間,再度判決本案免訴,檢方不服,上訴第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也認爲本案的追訴時效確實已經完成,因此駁回檢方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