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投資騙局扮幣商收款轉幣 助詐團洗錢下場曝
假投資騙局扮幣商收款轉幣,助詐團洗錢下場曝。(林弘笙攝)
臺中1名蔡姓女子,配合詐騙集團充當「幣商」,假借販售泰達幣名義,收取被害人匯款後立即轉成虛擬貨幣,協助掩飾詐騙金流去向,短短不到1個月內涉及6起案件,收取報酬1萬7000元。臺中地院審結,依6個一般洗錢罪,判她應執行1年,併科罰金12萬元。
檢警調查,蔡女與暱稱「秦幣」的詐騙集團成員合作,由詐團先在社羣軟體平臺,假冒投資老師或理財顧問,向多名民衆稱可投資「泰達幣」快速獲利,誘使被害人上鉤。
被害人依詐團指示聯繫蔡女購買虛擬貨幣,並將款項匯入蔡女的多個銀行帳戶,金額從2萬元到5萬元不等;蔡女收到款項後,隨即將等值泰達幣轉入指定電子錢包,但這些錢包由詐騙集團掌控,或要求被害人再轉入假交易所,導致被害人後續無法出金,才驚覺受騙。
檢警追查發現,蔡女自民國113年1月至2月間,陸續協助6名被害人完成上述「收款轉幣」流程,形同替詐騙集團洗錢,藉此掩飾不法所得流向,並從中抽取1萬7000元作爲報酬。被害人遍及桃園、臺中、臺北等地,部分人損失金額高達數10萬元。
法院審理時,蔡女於準備程序坦承犯行,辯稱自己僅負責幣商角色,並未直接向被害人詐騙。法官認定蔡女明知資金來源可疑,仍配合完成金流轉換,客觀上已協助詐騙集團隱匿資金去向,依法構成一般洗錢罪。
法官審酌,蔡女非詐騙集團核心成員,但屬不可或缺的金流環節,犯後已繳回全部犯罪所得,並與其中1名被害人達成和解,考量無前科、需扶養2名未成年子女等情狀;依一般洗錢罪共6罪,判蔡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併科罰金12萬元,罰金得易服勞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