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人社法律制度建設 夯實超齡勞動者權益保障法治基礎

黃 昆

隨着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的推動踐行,很多老年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仍具備就業意願和就業能力,能夠在工作崗位繼續發揮勞動價值,形成了超齡勞動者羣體。但受法律政策、社會觀念等因素影響,當前超齡勞動者面臨着就業質量不高、勞動權益保障不足等問題。綜合以上背景因素,《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暫行規定(公開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制定出臺勢在必行,對切實保障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落實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具有重要意義。

《暫行規定》堅持問題導向,聚焦超齡勞動者的主要訴求,健全制度框架和政策體系,預防化解相關矛盾糾紛。具體體現在:

第一,合理界定基本權益範圍。統籌保障超齡勞動者就業權和勞動權益,合理確定用人單位在報酬支付、勞動保護和勞動安全衛生等基本勞動權益方面的保障責任。

第二,明確基本勞動標準。《暫行規定》本着保基本原則,不明顯增加用人單位負擔,明確用人單位使用超齡勞動者應承擔的一些基本義務,包括:簽訂書面用工協議明確雙方權利義務,按時足額支付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勞動報酬,根據超齡勞動者特點合理約定工作時間等。

第三,強化職業安全衛生和工傷保障責任。安全生產保障和職業衛生保護是每個勞動者的基本權利,《暫行規定》明確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有關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責任,保障超齡勞動者的安全與健康。同時,將超齡勞動者納入工傷保險適用範圍,保障超齡勞動者遭遇工傷後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解決超齡勞動者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的銜接問題。《暫行規定》充分考慮超齡勞動者享受養老、醫療保險待遇的不同情形,爲避免對其就業機會帶來影響,對尚未達到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最低繳費年限或基本醫療保險國家規定年限的超齡勞動者,明確可以以個人身份繼續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也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通過用人單位參保繳費。

第五,暢通權益解決渠道。《暫行規定》一方面將超齡勞動者的基本權益納入勞動保障監察、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監督管理的範圍;另一方面將超齡勞動者基本權益爭議納入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的範圍,賦予超齡勞動者更加便捷高效的權益保障渠道。

總體上,《暫行規定》以基本權益保障爲出發點,對超齡勞動者就業過程中最迫切需要保障的基本權益提供底線和基礎保障,充分反映了社會共識和地方經驗,是我國在勞動者基本權益保障方面的一次重要探索。

(作者爲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勞動人事爭議研究室主任、研究員)

《 人民日報 》( 2025年08月01日 11 版)